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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運用其行政權力把農民集體十地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在法制完善的社會里,土地強制征收要有法定事由才能進行。這些法定事由一般是為公共目的而進行的。我國立法沒有明確國家征用集體土地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這是土地立法中還需完善的地方。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征地主體的惟一性。征地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是在國家與集體所有者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
(2)征地行為的行政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現土地所有權的轉換,雙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府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3)征地條件的補償性。國家建設征均集體土地,簍對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經濟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包括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用其他土地的,應當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