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4年6月10日,楚天都市報上刊登了一則吸引讀者眼球的新聞“一鏟了事不能成為征地絕招”。原來,6月7日上午,家住黃陂盤龍城許廟村的楊鳳珍,家中的4畝桃林在夜里被人用推土機挖毀,辛苦栽培的果樹,眼看滿樹的桃子就要成熟了,卻遭此劫數。該村村委會負責人稱,這片地已被征用,開發(fā)商急著動工挖了果林。
且先不說開發(fā)商在農民的土地上動工是否有相關的審批手續(xù),相應的項目立項及規(guī)劃許可是否都齊備,單單就其直接將農民土地上的果樹鏟除本身就是違法的。農民的土地一般都是集體組織所有的,由集體組織分配給農民使用,基于這種合法的使用權,農民在土地上種植的樹木也好,青苗也罷,那都是農民的私有財產,更是他們維持生計的重要依靠,不管是政府征收還是開發(fā)商開發(fā),在雙方沒有協(xié)商好補償的時候,誰都不能去破壞,否則就是破壞他人財物,是犯罪。我國現行憲法明文規(guī)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施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同時也規(guī)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但是,憲法對征收補償的要求卻不明確,目前就只有《土地管理法》當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個上限,這就留下了各地方依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操作的空間。而且,從《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等規(guī)定來看,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前提有兩個:一是要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要根據法律規(guī)定。由于公共利益目前法律既未直接界定,也未授權明確由誰來界定,也導致了集體土地征收中必然缺乏可操作性,而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看,對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權限和程序,法律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或者未作規(guī)定,更多地是依賴于國家政策、行政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顯然,目前在征收前提問題上,集體土地征收只停留在一個口號性規(guī)定中,這也是目前征收實踐混亂的根源。
有些地方政府是真的不懂法而存在違法征收,而更多的則是鉆法律的漏洞,在法律條文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渾水摸魚,加上廣大被征收土地的農民法律知識缺乏,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濫用公權力,對征收補償的標準規(guī)定過低,嚴重損害了被征收者的憲法權利,由此便引發(fā)了一些激烈的社會矛盾。媒體上頻現的因征地拆遷而引發(fā)的暴力流血事件和各種罕見的抗拆招數不時地吸引著大眾的眼球,這也使得全國民眾對征地拆遷的關注度久盛而不衰。由此,修法的必要性就格外突出,但是一部法律的修訂談何容易,尤其是這樣一部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各利益群體訴求博弈頗多的法律。今年,作為全國土地主管部門的國土資源部開展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部署,大概也是出于“遠水解不了近渴”的考慮。不管怎樣,廣大的被征收人應當明白一點,政府的征收行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在沒有和被征收人達成一個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補償的時候,是不能以非法暴力手段強征土地的。即使政府經過多次努力協(xié)商和被征收人確實無法達成一個一致意見,也應當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的征收補償決定,達到法定的期限后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zhí)行,而上邊新聞中這種為了征收土地,隨便動用挖土機毀壞地上物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而這種行為既觸犯了國家刑法,更不等于已經征收了樹木所在的土地,而這種違法行為也勢必會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