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評估制度概述
拆遷中評估作為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是必經程序,在該制度設立初期達到了衡量房產價值,及時解決拆遷價矛盾糾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拆遷市場的擴大和拆遷利益的驅使,而作為評估公司受雇于拆遷人的法律制度,評估公司受制于拆遷人和利益的驅使,導致拆遷評估失去了獨立性和公正性,評估結果也失去了正確衡量其房產價值的評估初衷。
二、拆遷評估現(xiàn)狀和弊端
拆遷的當前的混亂從某些方面來講就是拆遷評估混亂導致的結果,由于其制度的缺陷,拆遷評估成了拆遷人和裁決者手中的利器,成為肆意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罪魁禍首,基于當今拆遷評估的現(xiàn)狀,應該將其廢除。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1、拆遷評估已經失去了正確衡量房產價值的立法初衷,我們作為
拆遷律師經歷的拆遷案子,沒有一個依據(jù)拆遷評估結果簽訂的協(xié)議。
2、拆遷評估浪費了國家的大量資源,而沒有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3、拆遷評估成為了作出裁決從而強拆的“合法”依據(jù),依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作出評估后,經過流于形式的調解后,裁決者依據(jù)拆遷評估作出裁決后,就可以依據(jù)裁決結果申請政府或者
司法強拆,最終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4、拆遷評估的救濟途徑完全成為形式上擺設。依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和評估鑒定,但這些完全無法實現(xiàn)針對拆遷評估的法律救濟。
三、舉證制度取代拆遷評估制度
拆遷評估制度廢除后,拆遷中針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因房產價值無法達成的情況如何解決?專業(yè)代理
征地拆遷案件律師認為,可以拆遷中設立雙方舉證的制度,實際操作中,由雙方舉證房產的價值,這種證據(jù)的來源大體可以考慮近期的交易價格、統(tǒng)計部門或者房產部門的公布的數(shù)據(jù)等作為參考,這種制度類似于合同法對于價格約定不明確的處理方式,當然這種制度需完善和細化,達到保證被拆遷人合法利益的實現(xiàn)和公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