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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案件全程】
2015年9月10日,正是一年一度的教師節(jié),是莘莘學子感謝園丁的時節(jié),在這個祥和的日子里,倏然趕來一位不速之客,一封“致公民的公開信”飄到了西黃村,籠在了馬致遠一家人的身上,正是“黑云壓城城欲摧”。2015年10月12日,石景山區(qū)政府發(fā)布了《房屋征收決定》石政決[2015]2號文件,決定對西黃村地區(qū)房屋征收項目范圍內(nèi),東至西五環(huán)路,南至蘋果園南路,西至蘋果園中學,北至永引渠南路實施征收。
原來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政府要征地拆遷了,馬致遠聽到這個消息卻是喜憂參半,惴惴不安。高興的是自己一家人很可能因項目的補償安置改善居住環(huán)境,收獲一些不菲的金錢補償,在未來的日子會過的寬綽一些,不至于身心在逼仄間游走;憂慮的是自己一家人又很有可能因為項目進行過程中招致強力政府的恐嚇與脅迫,最后屈從于拆遷部門威逼利誘,拿不到合理的補償,身心俱疲,得不償失。
馬致遠所憂慮的并非空穴來風,北京作為全國的心臟,首善之區(qū),轄區(qū)政府在依法行政上雖尚能引領全國,但鑒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行政法規(guī)頒行未久,政府還習慣于以政府一面倒的方式來主導征地拆遷,熱衷于讓項目投資方迅捷的投入建設,以打造自己的陽光政績,所以在項目進程中對于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夠重視,甚而漠視,以各種非法的行為逼迫被拆遷人簽署補償安置協(xié)議是常有的事,結(jié)果必然顯失公平,且勢弱的一方也只能自食苦果。主導型、家長式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zhuǎn)型尚不明朗,正所謂“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
果不其然,石景山區(qū)人民政府并未按照馬致遠心中并不過分的設想去做。征收部門石景山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拆遷人)不僅補償標準低下,而且更以各種“怪力亂神”的大招逼其就范,逼其簽訂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盡早騰退被拆遷房屋。馬致遠并未被嚇倒,他心中秉承著樸素的正義觀,懷著為子孫謀福利的獻身精神,“人生能有幾回搏,此時不搏何時搏”。他來到以專業(yè)征地拆遷而聲名卓著的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找到了段福惠律師,一位來自齊魯大地的誠信、正直、善良且外柔內(nèi)剛,以維護征地拆遷中被拆遷者的合法權(quán)益為己任的京城金牌女律師。
凡事要追根溯源,行政拆遷更是如此,法已規(guī)定不可違,法無授權(quán)即禁止,這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根本,是其頭上的緊箍咒。段律師首先為馬致遠開出一劑藥方,申請政府信息公開。2015年10月27日,段律師向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西黃村地區(qū)房屋征收項目的立項批復文件的政府信息公開,向石景山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西黃村地區(qū)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公告、征收補償方案的政府信息公開。
2015年10月30日,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做出登記回執(zhí),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公開了《關于石景山區(qū)西黃村棚戶區(qū)改造土地開發(fā)項目核準的批復》的政府信息。很顯然,段律師第一步已然奏效,知悉其立項批復文件是有利于找到其違法之處的,如果發(fā)現(xiàn)其違法之處,即可提起信息公開之訴,更進一層。至于向石景山區(qū)人民政府發(fā)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卻悄無聲息,如石沉大海,但段律師好像自信滿滿。
此時,拆遷人已耐不住寂寞,蠢蠢欲動,劍拔弩張。2015年11月4日,馬致遠住所開始停水,整個家庭陷入慌亂境況。11月5日上午,馬致遠四處奔走尋找該事項的負責人,東問西問,無人負責。馬致遠妻子不堪忍受此種莫須有的“罪名”,去拆遷人處了解情況,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馬致遠妻妹夫見狀勸解,招致了拆遷工作人員的毆打。于此同時,馬致遠住所有線電視信號被切斷已逾一個星期,網(wǎng)絡中斷已有兩天。面對拆遷人逼遷暴行,馬致遠知其自身無法處理,便迅速將情況向段律師進行了反饋。段律師知悉之后正中其下懷,當即起草了要求行政處理申請,于2015年11月5日一式兩份分別發(fā)往石景山區(qū)人民政府和石景山區(qū)住房和建設委員會,以法律向其問責。電光火石之間,一份義正辭嚴的檄文橫空出世,如駱賓王的《討武曌檄》一般,看政府部門如何作為?看陰暗處的拆遷人如何自處?
至今已有月余,段律師的第二殺招杳無音訊,石景山區(qū)人民政府是篤定要不作為了。發(fā)出要求行政處理申請,目的不一定要其必有回響,只要其知悉律師法律上對其問責即可,知悉律師與當事人維權(quán)到底的信念。背后的拆遷人似乎露出了陰慘慘的笑,段律師巋然不動,“保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她還有第三殺招,對該項目征收決定提起行政復議。
然而,有些時候困難非特全是外在的惡力,更在于自身的堅定信念。就在段律師全力擔當起維權(quán)責任,迭出大招,勉力逼迫政府低頭妥協(xié)之際,禍起于蕭墻之內(nèi),馬致遠表示出想簽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念頭,這不是后院起火嗎?這個時候,段律師為了穩(wěn)定局面,幫助委托人爭取更多拆遷補償,多次與馬致遠電話聯(lián)系,極力阻止了他這個短視的決定,“不經(jīng)歷九九八十一難,怎到得了西天?”雖說在這段時間,政府方面“你方唱罷我登場”,拆遷人、街道辦、村委會,甚而區(qū)政府、公檢法都找馬致遠談過話,希望其配合項目進程,早日搬遷還有獎勵,言明如若堅持與政府對抗,必將自食惡果,而且村里大部分人也因此簽了協(xié)議,對此馬致遠的確有相當壓力。但段律師本著為委托人負責的專業(yè)精神,告誡馬致遠:政府的征收補償決定還沒下,對于你的住所,拆遷人沒有法定理由申請法院強制拆除,法院亦沒有法律根據(jù)強制執(zhí)行拆除,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爭里,只要你能多堅持,你就能站到最后,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政府那些口頭的許諾不過是空頭支票,走法律程序才能贏得實實在在的補償。終而,經(jīng)過段律師的專業(yè)解答、熱心服務,馬致遠猛然醒悟,決定聽從段律師的意見。
馬致遠由此拒絕搬遷,他對資深、專業(yè)的段律師建立起了絕對的信任。這是每個律師所期盼的與當事人溝通的最佳狀態(tài),也是段律師欣慰的事。果然,拆遷人拿馬致遠沒辦法,既沒有拆遷的法理,又知悉此案是資深專業(yè)律師代理,真成了“熱鍋上的螞蟻,團團轉(zhuǎn)”了。無奈之下,拆遷人只好主動尋求與馬致遠協(xié)商談判,由此馬致遠取得了在談判中平等、主動的權(quán)利,至此在該項目中段律師、馬致遠一方取得了完勝。雙方達成了安置補償協(xié)議,馬致遠獲得了5套房、300多萬元的安置補償,心里就像灌了蜜一樣。六十多的人了,還眉開眼笑的跟段律師說:“段律師,拆遷的那幫人好像怕你哩?!倍温蓭煹哪橗嬎查g也紅潤了起來!其實,律師的一部分人生就是當事人燦爛的笑容!
【律師說法】
此案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行政處理申請以及段律師對馬致遠的電話溝通等方式,都只有一個終極目標就是讓拆遷人、相關政府部門向弱勢的被拆遷人妥協(xié),從而搭建起一個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雙方平等協(xié)商的平臺,最終讓被拆遷人獲得滿意的拆遷安置補償,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本案中,未等律師排兵布陣、層層深入、抽絲剝繭,雙方相持的局面才剛露出端倪,拆遷人便臨陣倒戈、潰不成軍、繳械投降了。這是一種很好的跡象,家長式、主導式政府開始真正的向服務型政府轉(zhuǎn)變,而不是裝腔作勢、一錯到底,漠視被拆遷人的合法權(quán)利。
當然,這是一個漫漫修遠、不斷探索的長期的過程。在此,段律師希望一些面臨征地拆遷的老百姓,在自身拆遷權(quán)益遭到不法政府行為侵犯時,不要選擇鋌而走險的過激方式,這種行為不僅無果更且可能釀成人間慘劇,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維護自身正當?shù)牟疬w利益。朋友們,如您在征地拆遷中尋求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身拆遷權(quán)益,聘請專業(yè)征收拆遷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讓我們用自身的實際行動,用大家個體的力量來推進國家法治建設進程的腳步。
【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diào)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