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征收補償從原理上講按說并不復雜,無非是一方拆房一方拿錢的交換,具體操作規(guī)則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任何一方也不能胡來。然而在近期的征收維權實踐中,在明律師卻發(fā)現這其中的亂象可謂層出不窮,頗有些按下葫蘆起來瓢的味道。那么,廣大被征收人究竟又要去大費周章地理解、辨識哪些征收領域的新亂象呢?我們的征收維權大局又如何能夠不被其搞亂掉呢?
亂象之一:沒有房屋征收部門,只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在一些改造類項目的公告內容中,被征收人往往會發(fā)現其通篇都沒有提及“房屋征收部門”這個依據590號令的規(guī)定必須要有的征收補償組織實施機關,而只有一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存在。這其中的訣竅在于,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訴訟,而卻不能起訴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過巧妙的名稱設計而令被征收人從一開始就“投訴無門”不知如何尋求救濟,這便是此類亂象頻發(fā)的目的之所在了。
在明律師談解決之道:沒有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事實上還有一類可告的主體,即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有房屋征收決定的前提下,直接起訴要求法院將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無疑是維權的有力舉措。且根據590號令確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房屋征收工作負責,直接以其為被告尋求司法救濟也完全是可行的。
亂象之二:沒有房屋征收決定,直接依據協議進行“征購”
所謂“協議拆遷”我們已講過多次,那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在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qū)政府行政強制一案中,先行搬遷拆除協議早于房屋征收決定發(fā)揮作用,結果拆遷行為被三級法院均確認違法,征收方絞盡腦汁的創(chuàng)新無疑被潑了一盆冷水。于是,“協議征購”一詞應運而生,即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并非是征收行為,而是一種依據協議所進行的征購行為。一字之差,相關行為的性質就不再是征收,那么也就不受590號令等征收法規(guī)的調整規(guī)制。
這種“征購”行為的訣竅在于,便于征收方實施“各個擊破”式的切割式拆除。在明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征收方拿著協議分別找涉案建筑的共有人進行協商,結果在部分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就直接將部分建筑實施了拆除,直接導致剩余的部分喪失了正常使用的功能,變成了不得不拆除的“垃圾”。如此心機,的確令人防不勝防。
在明律師談解決之道:沒有房屋征收決定,征收方就無權實施拆遷工作,這是被征收人必須融入到血液中去深刻領會的原理。對于這種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堅決予以拒絕,做好共有產權人的團結工作,形成征收維權的合力,避免被輕易的分化瓦解。沒決定,你來和我協商什么?這句話要很硬氣地向著上門來“喝茶”的工作人員提出來,不能有絲毫的動搖和心軟。如果在此時咨詢了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我們往往會先給當地政府發(fā)個律師函,直接揭穿其違法行為的本質,點出其可能面臨的違法后果,促使其三思而后行。
亂象之三:通過切割、挖溝等形式讓好房變危房
“解危排險”這種亂象如今有泛濫成災的跡象,在明律師馬麗芬、周濤、李順華在各自團隊代理的案件中均發(fā)現了這種問題:被征收人的房屋本來很安全,征收方通過人為切割拆除、在房屋周圍挖深溝等形式故意破壞房屋的承重結構,致使其變成了危房,進而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由下達解危排險通知,將涉案房屋直接強制拆除。
在人為切割拆除的形式下,先協議征收,再一戶一戶下房屋征收決定的做法比較具有代表性。其程序設計的目的在于令本能夠“抱團”的被征收人從內部被徹底打散,先解決掉“好說話”的那部分人,讓那些法律意識較強的“硬點子”處于被孤立的邊緣化狀態(tài)。之后再采取解危排險的“連續(xù)動作”小刀子割肉,往往會令被征收人迫于壓力簽訂并不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相較之下,挖溝屬于比較原始的逼遷手法,但其影響力不容忽視:其一,人家是在你房屋周圍挖溝,并沒有破壞到你的房屋本身,你不容易提程序維權;其二,很多時候在一開始你根本無法意識到這個溝會對你的房屋造成影響,等意識到時已經來不及了……
在明律師談解決之道: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一個原則——維權開始的時點要盡量向前提,提到整個征收程序的上游去,而不要始終停留在中下游。在伊索寓言中“狼和小羊”的故事里,小羊講了一個很深刻的道理——處在下游的,往往只能吃瓜落,上游喝的永遠是干凈的水,一攪合你下游就是臟的。一旦你的房屋已經被“搞危了”,再想維權就會困難重重。居安思危,在這里有著十分明確的意義——當你的房屋尚且安全時,一定要先找律師提程序,盡量依法阻卻征收方的這種歪招寄出。
亂象之四:臨街門面設圍擋,誰讓你是營業(yè)性用房的?
臨街的門面房,好就好在它能用于營業(yè),可以給被征收人帶來較為穩(wěn)定的經濟來源。在近期的棚戶區(qū)改造類項目中,亂建圍擋的現象可以說是非常普遍。而且這種圍擋往往是有一定的“合法依據”的,即根據一些地方的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要對拆除房屋的現場設置隔離用的圍擋,以確保來往行人安全和降低對周邊環(huán)境的污染。這類圍擋往往修得又高又長,想繞過去至少要腿兒上上千米,那么很快你家的門面就可以關張了,因為根本不會有人來。
實踐中,一些被征收人直接召集親友在圍擋上“開口子”,以解決自家門面的通行問題。結果頭一天打開二一天就又被施工人員封死了,等于白忙活。弄不好,在“自力救濟”的過程中還會稀里糊涂地受到威脅甚至毆打。本著好漢不吃眼前虧的原則,在明律師不主張廣大被征收人直接采取強制手段推倒圍擋,否則萬一被追究個破壞公物的刑事責任可就得不償失了。
在明律師談解決之道:對于這類圍擋,可以考慮在充分取證的前提下通過拆違建的思路發(fā)動程序,看看能不能訴一下不作為的行政機關。具體的應對辦法還可能有很多,但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直接聽取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的意見??偟膩碚f,這的確是個難題,需要廣大被征收人與在明律師一道,一起想辦法去解。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尤其是改造類項目的當事人的是,征收維權中“亂”在某種意義上是必然的,而不是或然的。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tài),調整出一個較佳的心理素質,做到及時回應征收方的“關切”,在適當的時機及時簽約領錢走人,那么“亂”的也是那些人,不會是咱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