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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行政機關(guān)針對房屋強制拆除過程中的強行搬離財物行為是后續(xù)強制拆除行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行政過程性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6058號
再審申請人鄒志詢、李佩東因訴被申請人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1424號行政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智明、審判員耿寶建、審判員閻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鄒志詢、李佩東申請再審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搬離鄒志詢、李佩東財物的行為屬于單獨的行為,法院應(yīng)當依法單獨審理。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確認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強行搬走鄒志詢、李佩東財物的行為違法。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規(guī)定,行政機關(guān)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中,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強行搬走涉案財物的行為是后續(xù)強制拆除行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系行政過程性行為。此外,鄒志詢、李佩東已對案涉房屋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其又對該搬離財物的行為單獨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
綜上,鄒志詢、李佩東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鄒志詢、李佩東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智明
審判員 耿寶建
審判員 閻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書記員 衛(wèi)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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