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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一般情況下,只要行政機關存在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即持續(xù)負擔作為義務,該作為義務不因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而消滅。特別是在行政相對人已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行申請時,行政機關更應及時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機關對其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亦不因行政相對人的履行申請而轉變?yōu)橐郎暾垜男械姆ǘ氊煟创朔N情形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90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余潔,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瑜路546號。
原審第三人武漢泰宇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夏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政院小區(qū)1幢。
再審申請人余潔與被申請人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東湖管委會)、第三人武漢泰宇置業(yè)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征收補償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鄂行終42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余潔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東湖管委會承擔。其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為:余潔在房屋被拆除后從未間斷向東湖管委會主張權利,二審裁定認定其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錯誤。東湖管委會未履行行政征收補償法定職責,余潔隨時可請求東湖管委會履行法定職責,不涉及起訴期限問題。一審法院主動審查并適用起訴期限規(guī)定,程序違法。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認為其房屋被拆除,主張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安置補償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故給予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補償系征收人應當依職權履行的法定職責。一般情況下,只要行政機關存在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即持續(xù)負擔作為義務,該作為義務不因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而消滅。特別是在行政相對人已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行申請時,行政機關更應及時有效履行。此外,行政機關對其依職權應履行的法定職責,亦不因行政相對人的履行申請而轉變?yōu)橐郎暾垜男械姆ǘ氊?,即此種情形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原審法院以再審申請人起訴超過起訴期限裁定駁回起訴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余潔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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