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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整個征收過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補償決定公告之日也是最重要的維權時點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對補償決定有異議,應該盡快啟動法律程序,否則就可能面臨司法強拆等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么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條例》第26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根據(jù)上述條文,結合《征收條例》第25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前提條件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體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其次,我們要清楚,在什么情況下會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收到房屋征收決定意味著什么?
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必須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那就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此處的“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具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意見不一致,無法簽訂補償協(xié)議;二是被征收人沒有對補償協(xié)議的內容明確提出不同意見,但始終不在協(xié)議上簽字。
此處的“所有權人不明確”又包括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根據(jù)相關的權屬資料查證無所有人;二是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尚未最終確定歸屬;三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雖然明確,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在送達被征收人后,則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開始生效;(2)被征收人超過復議和起訴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義務的,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收到補償決定后不采取必要措施,很可能導致司法強拆。那么補償決定和司法強拆究竟是什么關系呢?
《征收與條例》第28條規(guī)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根據(jù)該條文,司法強拆的前提條件是:針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
也即,補償決定并不一定引發(fā)司法強拆,前提是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有異議,及時提起了行政復議或申請了行政訴訟。
那么最后,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此處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具體規(guī)定!
申請行政復議: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最后小編還想再次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意味著征收已經進入到后半程階段,這也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維權節(jié)點,此時被征收人必須要啟動相關法律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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