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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土地被“”的是可以要回土地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以租代征”屬于違法征地行為,因此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合同應該視為無效合同,所以農民朋友是可以要回“租”出去的土地的。
“租”出去的土地如何要回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為無效。
因此,如果地方政府或其他用地單位違法租用農民土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那么農民朋友們應當明確,這樣的“租地合同”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以租代征”常見形式
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xié)議租賃土地;
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根據(jù)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土地征用具有下列特征: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只有國家在行使公權力時,才能享有因國家建設之需要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力。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國家建設需要或是公共利益需要。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征用土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與土地被征用的集體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地位不平等,國家做出的征用土地的行政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為公共利益或實施城市規(guī)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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