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國家在制定征收法律政策時,是要求給予被拆遷人絕對的保障的,規(guī)定要公平補償,不降低被拆遷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要先補償后搬遷同時禁止一切違法逼拆和強拆等等。
然而回歸實踐,這些對百姓而言具有保障性的法律政策并不能落實到位,接收到很多拆遷咨詢,人們更多的還是在反映補償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為什么會呈現出這樣的實踐結果?這無疑與拆遷過程中的部分違法行為密切相關,再加上被拆遷人不懂法,給了拆遷可乘之機。
那么究竟怎樣的拆遷補償標準才是合理的呢?而面對只會“越拆越窮”的補償標準,被拆遷人應該怎么辦?嗎?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之規(guī)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補償方式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是產權置換。貨幣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選擇產權置換的話,標準為相同地段按面積最低1:1進行置換。
2、集體土地征收
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來說,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具體規(guī)定,但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為:該集體土地已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可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進行補償。一定要切記切記!
第二種:未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
根據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拆遷補償的法律規(guī)定相比以往顯著提高。
首先是,補償范圍的擴大: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法律規(guī)定的農村拆遷補償范圍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費用”一共四項。
新《土地管理法》將補償范圍擴大為六項,分別為: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3、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4、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5、青苗補償費用;6、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其次是,補償原則的完善:
1、“無補償、無征收原則”;2、“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3、“尊重農民意愿選擇補償方式原則”;4、“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原則”,四大拆遷補償原則被寫進了新法律。
這四項原則本來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中,新《土地管理法》不僅是將其簡單的提煉并綜合到了一起,更是讓各項原則之間相互補充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保護被拆遷農民合法權益的法律原則體系。
最后是,片區(qū)綜合地價提高:
新《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p>
綜合地價的參考因素增多,使得地價制定更加公平也更加科學,區(qū)片綜合地價的調整頻率由5年一次,提升到3年一次,有效保障了被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千萬不要簽補償協議。因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本質上是征拆方與被征拆方就各個事項達成意見一致的產物。一旦你在上面簽了字,便意味著認可協議上的各項內容,意味著征拆方可以對房子著手進行動拆事宜。日后若是反悔,維權很被動。但是拒簽之后也不能消極無作為,該行使的救濟權利要積極行使,不然極有可能等來司法強拆。
同時,對于房屋權屬證明、土地證等相關文件材料要保存好,不要提交給征收方。房屋的原貌要通過照相、攝影等方式保存下來。
其次,積極主動地與征收方協商。盡管相對征收方而言咱們老百姓偏向弱勢,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談判成功的可能。如果說征收方有談判的誠意,那么我們就要抓住每一次機會,冷靜、理智的去協商,盡可能的爭取合理的補償。
最后,通過法律程序來維權。獲得公平合理補償,這是百姓理所應當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基本訴求。所以,若協商無果咱們一定要積極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合法權益。信息公開等方式可以幫助我們獲取征收拆遷項目的信息,找到征收方的違法點。知己知彼,才能百戰(zhàn)百勝,并及時通過復議、訴訟等法律程序來維權。
本文轉自“網絡綜合平臺”如有侵權或其他問題,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