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網(wǎng)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獎勵金的產(chǎn)生是為了獎勵那些愿意今早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的,而且獎勵金是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和獎勵本質上沒有問題。絕對是被征收人有好處,是站在被征收人的角度考慮的。但是架不住巨大的利益面前,每個人可能都會眼紅,這時候很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選擇,導致人心不足蛇吞象。
例如說這個補助和獎勵就有一個巨大的“陷阱”,補助有明確的標準,但獎勵就不同了,獎勵的目的在于促拆遷——在一個時間內只有搬走才能得到獎勵。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這個獎勵有些人有其他的人沒有。這個時候拆遷方就很容易利用被征收人的心理,讓被征收人走進他們挖好的“陷阱”中。這時候這個獎勵金就變得像“釣魚鉤”一樣,正準備將被征收人釣起來,被征收人如果不謹慎識別、理性選擇很容易出現(xiàn)“被騙了還在替別人數(shù)錢”的情況,這個時候大家一定要堅信一句話:獎勵金其實就是補償?shù)囊徊糠?,有的就算不拿獎勵其實補償中也會包含這筆錢。
下面我與大家講個例子:
2018年5月某一天,廣州市海珠區(qū)某村發(fā)放了第一筆《城中村改造房屋補償安置方案》表決過8成的獎勵金。當天發(fā)放了6各村的村民,預計1200名多名村民,三天工發(fā)放3000多人,每人獎勵2萬元,后兩天發(fā)放獎勵1萬元每人,余下的每人獎勵1萬元將在6月底后發(fā)放。該村改造總用地151.42公頃,規(guī)劃建設總量436.27萬平米,相當于2/3個珠江新城。在獎勵發(fā)放的現(xiàn)場,1200萬元現(xiàn)金被堆成一堵錢墻擺在臺上,形成很強的視覺和心理沖擊。
近幾年,拆遷獎勵是征地拆遷領域中新出現(xiàn)的一種常見的促簽方式,很多被拆遷人對高額的獎勵金既渴望又心中不安,很想知道這些獎勵是不是真的劃算,其中又是否隱藏著陷阱。本文,我們律師就結合這1200萬的“錢墻”跟您聊聊獎勵金的問題。
征收獎勵金的合法性,剛才已經(jīng)提到了根據(jù)《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設立的拆遷獎勵的行為是合法的,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征地拆遷和減少“釘子戶”的現(xiàn)象,但是這個獎勵金正如上面說的已經(jīng)變味了。
征地的現(xiàn)狀——如今很多地區(qū)在實施征地拆遷中,獎勵金在拆遷安置補償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給的獎勵越來越豐厚,也就是給的錢越來越多,那么這些高額的獎勵金是從哪里的?是憑空冒出來的嗎?是額外給的嗎?答案肯定不是的,這個獎勵金肯定不是天上掉下里的,而是從“征收補償費用”里面出,簡單點說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征收方給出的補償一般不應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而實踐中很多征收方給出的補償價格其實是遠低于這個標準的,即使加上獎勵金的金額,總額也依然低于應該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也就是說其實這些獎勵金實際上是從被拆遷人自己身上壓榨出來的。然而,很多人由于對拆遷并沒有多少知識和經(jīng)驗,他們認為的公平合理經(jīng)常來源于跟其他被拆遷人拿到的補償做對比,結果這種表面的合理就掩蓋了實質的不合理,很多人吃了虧還沾沾自喜以為占了大便宜,實則很多人已經(jīng)“中了圈套”而不自知啊。
那么,面對征收方給出的“糖衣炮彈”,我們又該怎樣去應對呢?
首先,要理性思考、冷靜判斷。不要看別人簽了字,自己也傻傻的跟著簽字,如果簽字了,補償協(xié)議里面不合理的條件也得自己承擔結果,街坊鄰居誰也無法代替。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千萬不要因為他人的行為干擾了自己的判斷,一定要保證自己的智商在線;
其次,要判明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合理合法的,并且達到了被征收人心理對自己房屋的預期,那么大可簽訂協(xié)議,還能拿到獎勵金,如若不然,最好還是不要簽字,否則很可能糊里糊涂吃了大虧;
最后,一定要堅持先補償、后搬遷?!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大家不要為了拿獎勵金,而聽信征收方的各種說辭,在還沒有拿到補償之前就交了鑰匙搬出房屋。要知道沒有了房子,也就失去了牽制征收方的重要砝碼,之前承諾的種種條件能否落實也就難說了,最后很有可能獎勵金是有了但是應得的補償卻沒有拿到,這樣就因小失大了。
就文章上面中提到的這1200萬元“錢墻”而言,律師還想再說幾句:
其一,有獎勵可拿,增加獎勵對被征收人肯定是好事,被征收人沒有必要將其當成是一種痛苦??陀^的講,被征收人最應該關心的,是自己能否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能否保障自己未來的生活和居住,如果這點能接受,其他全都是次要的。無論這份獎勵怎么高,早搬晚搬都能拿到,孰輕孰重?我們相信被征收人可以做出正確的選擇。
其二,從報道中看,涉案城中村改造項目僅僅是補償安置方案表決過了80%就開始“發(fā)獎勵金”,這一做法與590號令設立獎勵金這一事項的立法目的是有差別的。本案例中僅是80%的被征收人同意方案就開始獎勵,事實上是對被征收人提出意見權利的變相壓制,與立法初衷相背離,屬于典型的“不解決問題,只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試問,你究竟是讓不讓老百姓提意見呢?提了,不給獎勵了,誰還會去提?
其三,1200萬元的現(xiàn)金摞成一堵墻固然是壯觀,不過請注意,并不是這一堵墻都是你的,你最多不只能拿走2萬么……
小編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如果發(fā)現(xiàn)拆遷補償數(shù)額和自己的心理預估相差甚遠,一定要及早采取措施,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委托專業(yè)的律師介入,切莫因小失大,被“隨大流”和“從眾心理”所害,到時候再想挽回局面可就很難了。
■ 內容來源于網(wǎng)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