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事實上,拆遷理所應當的讓一部分人富了起來,也毫無意外的讓一部分人窮了過去。由于征收拆遷本身涉及的利益巨大,有人甘心做利益的奴隸,心思被利益侵占,行為被利益驅使,這樣就無法避免在進行拆遷工作時有愧于百姓。拆遷方做不到守法拆遷,尤其是暴力、強制執(zhí)法相對盛行,這給百姓帶來了深深的傷痛,同時也引起了社會的不公。不過在違法面前,百姓并非無能為力。須知,征收有關人員,只是賠償可不行,還要被依法追責,這都是法律給予被拆遷人的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是針對房屋征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不僅需要賠償更要根據行為造成的后果,被追究責任。適用于比如行政機關誤拆、錯拆被拆遷人房屋,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的問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該條主要是針對暴力強拆的行為,直接負責人因行為后果的不同,可能會涉及行政、刑事等責任。
點出這些法律條例,其實也就是要借此提醒大家,即便是遇到“野蠻”“暴力”執(zhí)法也不要害怕和慌張。國家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及履行職責的程序、方式等皆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并有相應的監(jiān)督和追責機制。因而我們在支持合法的征拆行為的同時,也不要懼怕違法的征拆行為,當遇到違法強拆時要沉著冷靜的思考應對措施,敢于拿起法律這把強而有力的保護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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