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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周先生所在村委會與鎮(zhèn)政府簽訂《征地協(xié)議》,同意將村集體土地15公頃作為城市建設用地并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周先生的承包地在被征收范圍內。2017年6月10日,鎮(zhèn)政府將周先生的承包地強制征收。2017年7月3日,周先生以柴家門鎮(zhèn)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鎮(zhèn)政府認為周先生主體資格不適格,應裁定駁回其起訴,理由是周先生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權,其個人無權決定集體土地的征收,也無權起訴。
周先生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第七條規(guī)定“土地權利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周先生作為集體承包土地使用權人有權提起訴訟,原審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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