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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當事人邵先生等人在山東省菏澤市某縣X鎮(zhèn)擁有合法房屋(集體土地上)。2016年6月起政府因省道建設項目需要征收當事人的房屋。該項目已取得省發(fā)改委的立項批文,但未獲得省政府或國務院的征收批文。
“為了公共利益,萬般無奈實施的強拆”
2016年9月初,當事人所在鎮(zhèn)政府分批次組織人員實施了對其房屋的強制拆除。因當事人在強拆現場拍到X鎮(zhèn)鎮(zhèn)長組織強拆的畫面,可以證明X鎮(zhèn)政府組織實施了強拆行為。據此,本案代理律師,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征收維權律師李順華、謝瑞青指導被征收人針對X鎮(zhèn)政府提起了確認強拆違法的行政訴訟。
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省道建設項目是利國利民的項目,對全鎮(zhèn)、全縣、全市都是大好事,會力促沿線經濟發(fā)展,絕大多數群眾都同意該項目的實施。如果不對原告實施拆遷,將會影響和損害更大的社會公共利益。被告是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實施了拆除。
代理律師對被告荒誕的辯稱進行了駁斥:明確指出,公共利益是所有征收項目啟動的基礎,而不是實施強制拆除的合法理由。本案征收項目沒有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審批文件,縣國土沒有針對原告等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沒有對原告等人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更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X鎮(zhèn)政府自行實施強制拆除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可想而知,法院確認了鎮(zhèn)政府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其荒誕的答辯被生效判決打臉!
律師說法:公共利益是所有行政機關實施征收行為的基礎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從上述規(guī)定表述可看出,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其前提要求都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性質是行政機關實施征收行為的基礎。所有的政府征收項目都必須在具備了公共利益性質前提后方可啟動征收,否則連項目的啟動都不應當被允許。
除公共利益征收的基礎外,《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實施強制拆除的實體機程序要求都明確規(guī)定,尤其強調應當由相應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zhí)行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zhí)行的裁定后方可實施強制拆除。因此,僅僅具備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是遠遠達不到實施強制拆除的條件的。為了公共利益,絕不是進行違法強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