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每每提起“違法建筑”這個詞,絕大多數人都會冒出“必須拆除”的想法,其實,事實的真相是“并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筑都必須拆除”。北京某商貿公司所有的房屋在相關部門確認為違法建筑的情況下,果斷選擇走法律途徑維權。
最終,此案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梁紅麗、張?zhí)煊陜晌宦蓭熑葷拢@得公正解決。
案件事實
2013年12月15日,北京某村村委會與商貿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書》,約定:村委會將村內一塊廢棄荒地與商貿公司合作并取得建成后20%的收益,商貿公司負責用地范圍內所有投資,包括前期規(guī)劃、垃圾及渣土清運、建設及后期維護,同時享有建成房屋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
2018年1月6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經區(qū)專業(yè)測繪院及雙方指界后,實際占地面積為6.9畝。
2023年5月16日,鄉(xiāng)政府對商貿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商貿公司在村內建成的房屋未取得相關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責令其于5月23日前自行拆除上述房屋。
對此,商貿公司表示不服,選擇用法律維權,經過多方比較,最終選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梁紅麗、張?zhí)煊曷蓭煷泶税浮?/p>
律師觀點
經過梳理案情,梁紅麗、張?zhí)煊曷蓭熣J為:第一,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要遵循“比例原則”或者“最小損害原則”,最大程度上對被征收人的權益予以保障,對于該建筑,不是必須拆除,完全有條件通過補救措施完善手續(xù);第二,《責令改正通知書》的作出程序違法,剝奪了商貿公司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也未給予其復議和訴訟權,在律師的協助下,商貿公司針對該通知書向區(qū)政府申請復議。
復議過程
鄉(xiāng)政府稱:2016年12月25日,國土資源局對涉案房屋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為此,鄉(xiāng)政府向商貿公司發(fā)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提醒其能夠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故該通知書并非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行為,屬于行政指導,且鄉(xiāng)政府已于2023年6月16日撤銷了該責令改正通知書,并將撤銷通知書郵寄及短信方式送達了商貿公司,現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商貿公司的復議請求。
最終結果
最終,區(qū)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3目之規(guī)定,確認鄉(xiāng)政府向商貿公司作出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的行政行為違法。
- 判決書 / 裁定書 -

在明律師提示
本案爭議焦點是案涉《責令改正通知書》的作出是否合法?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fā)現已經建成的城鎮(zhèn)違法建設,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后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的城鎮(zhèn)違法建設,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fā)現已經建成的城鎮(zhèn)違法建設,應當在20日內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這也就是說,對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筑,并不能“一刀切”的讓其拆除,而是要遵循最小損害原則,最大程度的保護相對人的權益。
本案中,鄉(xiāng)鎮(zhèn)府既未核實涉案建筑違法建設情況,即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也未充分的保障商貿公司表達意見的權利,明顯的事實不清,程序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