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房屋拆遷補償中,只對房產證上記錄的房屋面積進行補償,不再單獨補償其他土地面積,除非土地證上列出的面積大于房產證面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通常不低于類似房地產市場的價值,按照產權證上的建筑面積執(zhí)行。
1、房屋拆遷是算套內面積嗎?
在進行房屋拆遷補償時,只會對房產證所記載的房屋面積進行補償,不再特地針對其他土地面積提供額外的賠償,除非在土地證中列出的土地面積大于房產證上的面積。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若涉及到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遷問題,其補償標準最低不應當低于被征收房屋的相似性房地產市場價值進行核定,通常情況下會依照被征收房屋的產權證中所載明的建筑面積來執(zhí)行相關的補償事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拆遷房是劃撥還是出讓?
(1)征收(拆遷)安置房建設形式分為就近安置和異地集中安置兩種,用地性質分為出讓或劃撥。
征收(拆遷)安置房的用地性質為出讓用地的,安置房的選址、套型和價格,由市房管、物價、規(guī)劃、建設、國土等相關部門評審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在土地出讓文件中公布,安置房建設由土地受讓方組織實施。
(2)征收(拆遷)安置房的用地性質為劃撥用地的。
安置房建設由政府統一規(guī)劃、合理布點、滾動建設,實行定點建設、定向供應、定價購買,其供地方式和建設參照經濟適用房建設的有關政策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四十七條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出讓。
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并可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出讓。
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