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封面新聞日前報道,湖北省武漢市地鐵建設疑似因22戶“釘子戶”拒絕簽約搬遷而被迫改線,報道中稱這22戶為阻礙拆遷工作的“絆腳石”。
在明律師覺得啊,這樣的說法實在是太不負責任了。第一,部分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選擇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在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救濟權利,任何人無權對此說三道四;第二,當地政府完全可以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在起訴期限屆滿或審理結果出爐后申請法院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地鐵的建設并不會因這22戶不簽約而無法實現;第三,“釘子戶”也好,“絆腳石”也罷,都是對被征收人依法行使權利捍衛(wèi)自身合法財產權益的污蔑,這種說法官媒不應引用。連政府都叫“滯留戶”或者“留守戶”了,您還一口一個“釘子戶”,這合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