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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握有2015年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區(qū)政府卻拒絕給予任何補償安置?原來,都是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不認賬干的好事。
日前,梁紅麗律師團隊的劉清偉律師在山東聊城代理的案子中,呂先生早在20年前便租賃村里“河東地塊”的7畝多土地,2015年更是辦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和證書。
然而2022年涉案土地面臨征收后,村集體卻聲稱該地塊的確權登記是時任村書記弄錯了,召開會議試圖否定呂先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甚至作出《情況說明》表態(tài)這7畝多土地是村集體所有的,與呂先生無關。區(qū)政府也采信了村集體的說辭,在呂先生申請補償安置的情形下未予任何答復。
最終,復議機關市政府明察秋毫,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以登記為準,區(qū)政府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呂先生的土地權益,其不予補償安置也是違法的。
由此看來,咱農民有沒有補償安置權益,可不是村集體開個會就能輕易否定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