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陰陽合同,若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不具備法律效力。當陰陽合同在同一天簽訂且難以確定先后,若當事人事前已就實際合同內容達成默契,或簽署后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修改,盡管表面看似同時簽署,但往往屬于中標前已確定默契的“陰合同”,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
1、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陰陽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不論是所謂的"陰合同"還是"陽合同",皆應當以其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強制性規(guī)定之規(guī)定,作為判斷當事人之間所簽署相關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據。
在這兩種實質內容迥異的合同于同一日簽署,并且難以查明其簽訂的相對先行者時,狀況便可能呈現出這樣的局面:
合同簽訂前,當事人已就實際合同內容達成“默契”;或者合同簽署后,即對合同實質內容進行調整與修改。
盡管從表面上看,這兩份合同是同時簽署的,然而在大多數情形下,雙方其實已有事前既定的“默契”,此一情況應歸類為“陰合同”簽約于中標之前的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2、建筑施工合同必須要備案嗎?
眾所周知,按照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定,施工合同確實需要進行備案登記。
關于施工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會涉及到工程范圍、建設期限,以及中間交工工程的籌備和完工時間、項目質量指標、工程成本估價、技術資料的移交日期、原材料及設備的供應責任、資金付款及結算管理、項目竣工驗收流程、質量保障范圍與質量保證周期、各方合作共贏等細節(jié)。
從事各種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作業(yè)企業(yè)、勘測單位、設計單位以及工程監(jiān)理單位,都應該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首先,應有達到國家有關規(guī)定標準的注冊資本;
其次,擁有與其所開展的建筑業(yè)務相匹配的,并依法取得職業(yè)資格認證的專項技術人才隊伍;
第三點,需配置滿足相關建筑作業(yè)需求的技術裝備資源;
最后,還須符合法律條文和行政法規(guī)的其他特殊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