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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買賣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容易產生糾紛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開發(fā)商除了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房屋之外,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裝飾裝修及設備標準交付房屋。在現實生活中,商品房的交付,無論是毛坯房,還是全裝修房或者精裝房,或多或少都可能存在一些質量問題或者瑕疵。
那么,交房時房屋質量存在瑕疵,購房人應如何維權呢?
基本案情:
大劉于2017年3月21日與H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大劉向H公司購買位于寶坻區(qū)京津新城某小區(qū)一套商品房,總價3478179元。2020年7月,大劉辦理了涉案房屋收房手續(xù),但在《交房驗收交接表》中提出涉案房屋存在8處問題,如入戶樓梯下沉破損、入戶樓梯擋墻破損、涂料破損、所有房屋門窗密封條老化(需排查)等等。
雖然大劉尚未入住,但他依然交了2020年和2021年的物業(yè)管理費,合計18519.1元,因房屋質量問題,大劉一直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無果,于是起訴至寶坻法院,請求開放商修復房屋、退賠物業(yè)管理費及減少以后每月一半的物業(yè)費、賠償其它經濟損失。
律師有話說:
一般而言,如果房屋買受人有證據證明開發(fā)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足以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可以拒絕接受商品房并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逾期交付商品房違約責任。
大多數情況下,買受人往往會遇到開發(fā)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縫、滲漏、門窗損壞等質量瑕疵,由于該瑕疵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不會導致買受人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買受人不能以此拒絕接收房屋。但是這不意味著開發(fā)商交付這樣質量瑕疵的房屋就無需承擔責任,買受人在接收商品房以后,可要求開發(fā)商承擔維修、更換、重做等違約責任。
如果由于該質量瑕疵,買受人遭受到一定的損失,還可以要求開發(fā)商承擔賠償責任。在這個過程中,房屋買受人應做好取證工作,可以采用拍照、視頻、錄音等方式留存質量問題的證據,這是維權的基本依據。然后積極與開發(fā)商展開協(xié)商,要求其及時承擔維修義務,履行違約責任。
另外,如果開發(fā)商怠于維修,或買受人由于某些原因著急入住房屋,可自行進行維修或委托第三方修復,這時買受人一定記得保留維修的正規(guī)發(fā)票,以便事后向開發(fā)商索要相關費用。
據此,寶坻法院依法判決開發(fā)商于2022年5月1日前對涉案房屋存在的質量問題予以修復至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毛坯交樓標準,大劉予以協(xié)助。如開發(fā)商逾期未予修復,大劉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開發(fā)商承擔。
法條鏈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