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民間借貸是廣大人民生活中多多少少都不可避免會碰到的事務,通過律師訪談的介紹,大家對于在民間借貸過程中要注意些什么已經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案件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還是千差萬別的,因此建議您在有涉及到相關民間借貸事務時還是最好提前咨詢一下律師,讓律師在借貸初始即能幫您把控好法律風險,這樣才能幫助您更好的解決問題。
民間借貸,在學理上經常被稱為“非正式融資”,是指正規(guī)金融之外的資金融通行為。向銀行等經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借錢,那可不是民間借貸,它適用的是國家管制利率。在利率市場化遠未推行的今天,正規(guī)融資的價格幾乎沒有商量的余地。最高法出臺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于9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順應了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新要求,體現了司法機關化解民間借貸爭議、支持大眾創(chuàng)業(yè)解決“融資難”的服務功能,也為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提供了定分止爭的操作性規(guī)范。
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間借貸,本期我們將圍繞“民間借貸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以保障權益”的主題開展。
問:律師,民間借貸過程中,立下借據必不可少。借據如何才算是合法有效的呢?
答: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
規(guī)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寫清楚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法定全名。
(2)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5)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問:說到民間借貸,最受關注的有關利息約定的情況。那么我國法律關于利息年利率的效力有怎樣的規(guī)定呢?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答:2015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給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根據該條法律規(guī)定,也就是說國家對于不超過24%的年利率都是要給予保護的。對于年利率超過24%,但沒有超過36%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對于24%—36%之間的利息已經償還的,則出借人無權要求返還,對于該部分利息沒有支付的出借人也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對于超過36%的利息部分,一律無效,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的,可以要求出借人返還;如果借款人對于該部分利息沒有支付的,則出借人也無權要求支付。
問:借據不能有歧義。在寫借據的時候有哪些容易產生歧義的字眼需要注意的?
答:實踐中最容易在“借”和“還”兩個字上產生歧義。比如”甲借乙5000元”就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1、甲借給乙5000元。2、甲從乙處借了5000元。
同樣的“甲還欠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1、甲還欠款5000元。2、甲還欠款5000元。
類似這樣容易產生歧義的字還有“收”字,比如“甲收到借款5000元”,也可以產生兩種理解方式:1、甲作為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給付的借款5000元。2、甲作為出借人收到了借款人歸還的借款5000元。
問:依照法律規(guī)定,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對于證明借貸關系的舉證責任作了規(guī)定及分配。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來看,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依據的是“主張積極事實的人負舉證責任,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問:手上僅有借據在手能不能打官司?至少該具備哪些材料?
答:手上僅借據在手可以打官司,但不是代表證據充分。作為民間借貸的案件,除了借據外,最好還要同時收集好相關款項的交付憑證,例如銀行轉帳憑證、現金存款憑證、現金取款憑證、收條等。
問: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哪些?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p>
依據該規(guī)定我們可以理解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包括有:1、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2、個人與非經批準專門從事貸款業(yè)務的企業(yè)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3、非經批準專門從事貸款業(yè)務的企業(yè)或社會組織之間的借貸。
總結:
民間借貸是廣大人民生活中多多少少都不可避免會碰到的事務,通過上述律師訪談的介紹,大家對于在民間借貸過程中要注意些什么已經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案件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還是千差萬別的,因此建議您在有涉及到相關民間借貸事務時還是最好提前咨詢一下律師,讓律師在借貸初始即能幫您把控好法律風險,這樣才能幫助您更好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