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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合同糾紛中,常會出現(xiàn)雙方雖都希望解除合同,但對于解除后的財產返還、折抵賠償?shù)群罄m(xù)處理問題存在爭議的情況。此時,如果有權拒絕解除的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應謹慎對待,盡量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明確提出不同意解除的理由。這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會順著雙方解除合同的意愿,判決解除合同并對后續(xù)問題一并處理。
這背后涉及合同解除權和解除合同后的處理是否可以分離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分離,理由是法院應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僅基于當事人的訴請進行處理。合同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而解除后的處理如支付或返還標的物等屬于請求權范圍,二者法律性質和適用期間不同,可以分開處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能分離,法院應當一并處理,以高效解決糾紛,避免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對 2019 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解釋中傾向于這種觀點。
從邏輯上講,前一種觀點更符合法律邏輯,因為當事人僅就合同解除提出訴訟請求,可能說明雙方對解除后的處理還有協(xié)商空間。此時法院若直接強判,可能會干擾當事人的協(xié)商。但鑒于最高法院的權威觀點,司法實踐中“一并處理”的做法可能會成為傾向性意見。因此,當事人應避免判斷失誤,導致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
回到雙方均有解除意愿的情況,如果有權拒絕解除的一方,應在解除處理存在爭議時堅決拒絕解除合同。例如,當對方存在違約情形并提出解除時,即使守約方也希望建除,也應表達不同意,并以對方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沒收押金等作為同意解除的條件。因為一旦同意解除,就可能被視為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法院可能會基于此一致意愿進行后續(xù)強判,如判決退回押金等。
然而,若法院支持守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請求,又會與當事人“不同意解除”的意思相悖。因此,守約方在表達是否同意解除時應格外謹慎,保險的做法是不同意解除,這樣法院才更容易判決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即使守約方不同意解除,也不意味著違約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就必定不會被支持,這涉及更復雜的法律問題和事實認定。
總之,在合同解除后的處理存在爭議時,當事人應充分認識到同意解除可能帶來的風險,謹慎行使權利,避免因輕易同意解除而陷入被動,必要時應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