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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訴求回復不滿時,“不作為”“亂作為”成了高頻詞,這在法律領域對應的是行政機關“不履職”“不完全履職”。因不滿行政履職申請回復而引發(fā)的行政訴訟案件屢見不鮮,對于“不履職”“不完全履職”的認定標準眾說紛紜。
一般而言,行政機關的職責涵蓋內部監(jiān)督與外部管理,且必須是行政機關具體且可直接履行的法定行政職責。
依據(jù)裁判文書網(wǎng)相關判例,即便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被申請履行的行政部門也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具體依據(jù)和理由。這既能避免行政爭議,又能督促行政部門依法履職?!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行政機關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多種情形,如申請行政許可時行政機關拒絕或在法定期限內不答復;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約定履行或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
總體而言,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兩類,前者如當事人申請公開小區(qū)控規(guī)圖而未公開,后者如執(zhí)法部門應查處違規(guī)銷售行為卻未查處。
若進一步細分,可分為拒絕履行、不予受理、不予回復、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按規(guī)定履行幾種情形。拒絕履行是指職能部門收到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行政履職申請后,直接拒絕履職請求,明確表示不會履行,如申請執(zhí)法部門拆除違章建筑,相關單位未看申請資料就明確表示無法拆除。不予受理則是職能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明確拒絕受理,通常是在初步判斷或形式審查后作出,如申請執(zhí)法部門拆除違章建筑,相關單位查看資料后表示無法拆除。拒絕履行和不予受理是最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表現(xiàn)。
延遲履行是指職能部門未按法定程序及時實施行政行為,導致相對人權益受損。即使行政機關在訴訟后答應履行或承諾限期履行,仍存在延遲履行情形,損害了相對人的程序權益。不予回復是典型的消極不作為形式。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法院可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或重新作出處理。
不完全履行是指行政部門未按法定形式履職,未能達到履職申請預期結果,也叫部分履行。雖看似積極作為,但因未依法定形式履職,結果與預期效果相差甚遠。不按規(guī)定履行則是行政機關雖積極履職,但因履行方式不當而實質性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如超期回復、文書姓名記載錯誤等微小瑕疵,雖實質性履行了法定職責,卻損害了相對人權益。
當然,行政相對人提出的履職申請必須在被申請行政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請求履行的法定職責或給付義務明顯不屬于行政機關權限范圍,可裁定駁回起訴。
理解這些法律概念及規(guī)定,有助于行政相對人在與行政機關打交道時,準確判斷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亂作為”,從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也提醒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應嚴格依法行事,避免因不規(guī)范行為引發(fā)行政爭議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