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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補償,法律上稱為“房屋征收補償”,其核心法律依據(jù)是2011年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該條例確立了“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旨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1、公平補償原則:補償標準的核心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這意味著補償金額應能使被征收人在同等區(qū)域內購買到類似面積和條件的房屋。
2、先補償后搬遷原則:這是絕對的法定程序。房屋征收部門必須在補償費用足額到位、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屋或周轉用房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遷。任何相反的操作均屬違法。
3、選擇權原則: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
補償總費用是一個綜合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地位:這是補償中最主要的部分。
確定方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會綜合考慮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因素。
底線:評估價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
搬遷費:補償因搬家所需的人工、運輸?shù)荣M用。具體標準由地方政府規(guī)定。
臨時安置費(過渡費):選擇房屋產(chǎn)權調換的,在產(chǎn)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超期補償:若安置房超過約定過渡期限交付,逾期期間應當增加支付臨時安置費。
適用對象:針對被征收房屋為合法非住宅房屋,且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情形。
計算依據(jù):根據(jù)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chǎn)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補助: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如困難補助)和獎勵。
獎勵:為鼓勵被征收人積極配合搬遷而設立的速遷獎勵。在規(guī)定簽約期限內提前簽約并搬遷的,可獲得一筆額外獎勵。請注意,獎勵是對積極配合的鼓勵,其金額和設置由地方政策規(guī)定,并非法定補償?shù)谋厝唤M成部分。
被征收人有權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
1、貨幣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將上述所有補償款項折算成貨幣,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優(yōu)勢:靈活自主,被征收人可自行支配資金,選擇范圍廣。
2、房屋產(chǎn)權調換:
房屋征收部門用其他地方的房屋(安置房)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交換,并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原則:“等價互換”,即用于產(chǎn)權調換的房屋價值應等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加上各項補償之和。
優(yōu)勢:可以直接獲得實物房屋,避免自行購房的麻煩和市場波動風險。
1、評估機構選擇權: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確保評估的公正性。
2、異議權: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參與權:房屋征收部門會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征求意見,被征收人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多數(shù)被征收認為方案不符合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
4、審查補償方案:務必仔細審閱政府發(fā)布的《房屋征收決定》與《征收補償方案》,了解每一項補償?shù)木唧w標準和計算方式。
總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一個全面、系統(tǒng)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保障被征收人的財產(chǎn)權和居住權。被征收人應充分了解自身權利,積極參與評估和協(xié)商過程,在法律框架內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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