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征收實踐中,有很多被征收人簽了補償協(xié)議,房屋被拆,但是數(shù)年之久都拿不到征收補償?shù)腻X。期間,被征收人也持續(xù)上訪,找各個單位討說法,但都無疾而終。無奈之下,部分被征收人只能轉頭找律師訴訟了,但被告知已過訴訟時效,不能訴訟了。也就是要么立不上案,要么即使訴訟也敗訴。那么,簽了拆遷協(xié)議,過了數(shù)年也沒拿到足額補償,是不是真的就沒有維權救濟的空間了?下面在明律師來給大家講解下相關問題。
一、最高法關于當事人一直積極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行政協(xié)議的時效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裁判理由指出:當事人一直積極向行政機關申請,請求其履行行政協(xié)議約定,行政機關對此也予以回應,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協(xié)議,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行政協(xié)議約定,并未超期。
最高法司法判例案件事實:湖南縣政府一直未按照連山公司《投資辦廠合同書》的約定于20l2年3月11日之前為連山公司辦理1789平方米的商業(yè)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連山公司于2019年才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jù)此,縣政府以連山公司提起訴訟時間已經(jīng)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為由,主張連山公司提起的訴訟不符合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
該案最終經(jīng)過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定:連山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判令縣政府履行合同約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依法應予立案審理;其次,案涉《投資辦廠合同書》簽訂后,縣政府未按照約定履行該行政協(xié)議。在起訴之前,連山公司一直積極向縣政府申請,請求其履行協(xié)議約定,為其頒發(fā)商業(yè)用地產(chǎn)權證事宜,而縣政府對連山公司請示事項也予以回應,但至今仍未完全履行協(xié)議,所以連山公司的起訴并未超過起訴期限。

二、在明律師說法:對于行政機關應履行而一直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義務,只要相對人一直向其主張權利,該權利救濟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上述裁判表明:如果行政單位與老百姓因為簽了相關協(xié)議而讓行政單位有了相關履行義務的,如果行政單位一直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該義務的,老百姓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的。這救濟時間不受《民法典》規(guī)定的3年訴訟時效限定,亦不受《行政訴訟法》6個月起訴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說,只要老百姓一直有通過上訪或其他方式的交涉要求行政機關按照協(xié)議約定內(nèi)容履行義務的,而行政機關卻一直不履行,使老百姓利益受到損害的,不管多長時間,老百姓都可以起訴,法院不能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或者判其敗訴。
具體而言,實踐中,行政糾紛主要集中在征地拆遷事項上。事實上,經(jīng)常有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子被拆、土地被征后,一直拿不到補償或者只拿到部分補償?shù)那闆r。這種情形就是行政機關與老百姓簽了協(xié)議,而行政機關一直未予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對于這種情況,很多被征收人一直在選擇上訪維權,但通常效果不大。也就是被征收人無論怎么上訪、上訪多長時間都還是拿不到錢。那么,此時被征收人如果選擇法律途徑,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繼續(xù)維權是可以的,法院應予以受理并依法判決。
對此,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征收中,只要沒拿到足夠的拆遷補償利益,不管多長時間,只要被征收人持續(xù)主張權利,被征收人都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拿回應有的補償利益的。但在明律師并不建議大家拖很長時間才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因為即使過了很多年你還是可以訴訟救濟,但如果時間過長,很多損失難以舉證證明,這對被征收人依然很不利。所以在明律師再次強調,如果征收補償利益受損,或者補償過低的,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法律一定會給予你公平、合理的補償結果。
如對于征收補償方案不滿意,或想要提高賠償標準的話,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幫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