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拆遷獎勵,是征地拆遷中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一旦開始拆遷,征收方都會給出拆遷獎勵,鼓勵被拆遷人早簽協(xié)議早搬遷。而讓被拆遷人早簽協(xié)議早搬遷的條件基本上都是說可以拿到一定數(shù)額的拆遷獎勵用,或者早簽了協(xié)議后可以優(yōu)先選房。
這個條件的誘惑是很大的,因為在被拆遷人的意識里,優(yōu)先選房那就能選到自己滿意的房屋,比如朝向、樓層、位置、面積等等。在這樣的條件下,很難讓人不心動。那么,早拿獎勵早搬遷就真的能如愿以償?shù)膬?yōu)先選房嗎?下面在明律師來講講關于拆遷獎勵的問題。
【拆遷獎勵,到底是拿還是不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拆遷獎勵的合法性,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拆遷獎勵是可以拿的。但在明律師要提醒的是,制定拆遷獎勵的目的在于推動拆遷工程的順利進行,并不能以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這就客觀要求拆遷獎勵必須在一定限額內(nèi),且不能損害被拆遷人應有的補償利益。
但在拆遷實踐中,卻常常出現(xiàn)高額的拆遷獎勵,有的拆遷獎勵高達幾萬甚至十萬以上……對于這種變相的高額拆遷獎勵,在明律師提醒被拆遷人一定要謹慎選擇拿這份“拆遷獎勵”。
這主要是因為拆遷獎勵畢竟只是推動拆遷的一個輔助方法,客觀上征收方在制定拆遷獎勵額度時是限定了額度的。如果給被拆遷人的拆遷獎勵過高,那么高出來的這部分“獎勵”大概率上還是從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中扣減出來的,這就是所謂的“羊毛出在羊身上”了。這不符合制定拆遷獎勵的初衷,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違法性的。
所以,正常拆遷獎勵的獎勵費并不多,且會有一個期限。如果獎勵費用過高,被拆遷人一定要仔細識別其中的“貓膩”了。

【早拿獎勵早搬遷是不是就能優(yōu)先選房?】
有的人會說:“如果獎勵費不是多補償出來的,那優(yōu)先選擇安置房呢?我優(yōu)先去選擇安置房,就能選到更好地段、更好位置、更大空間的房子,這不也是變相的獎勵嗎?這也沒有從總的補償利益中扣減呀……”
對于這樣的觀點,在明律師只能告訴你,還是我們被征收人想法太天真了。確實,對于早簽約的人,征收方會如約履行讓其先選安置房。但你別天真地以為征收方會讓你隨便選。
在被征收人選之前,征收方已經(jīng)規(guī)劃好了早簽約安置的位置、地段、空間等。當然,這一切是不可能讓被征收人知道的。早簽約的人即使優(yōu)先選擇安置房,也只能在指定的區(qū)域范圍內(nèi)選擇。
這樣的話,無論被征收人怎么選,都不可能選到預想中的安置房,甚至比本應正常安置的安置房條件要差很多。那么,那些預留出來的好的安置房不給先簽約的人,那會給誰呢?當然是給后簽約的人。
可能越來越多的人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在征收拆遷實踐中,其實大部分的后簽約的人拿到的拆遷補償利益更好。這“更好”自然是包括了更優(yōu)越的安置房。這一方面上因為被征收人不簽字,拆遷項目就沒有辦法推進。征收方為了趕進度,就會主動提高對不簽約的被征收人的補償條件;另一方面,被征收人“拖”的時間越長,就越能發(fā)現(xiàn)征收方的違法操作。只要掌握到征收方的違法之處,就相當于掐住了征收方的命脈。征收方為了不講將矛盾擴大化,也會以提高補償條件為由主動“示好”。綜合來看,其實一開始就簽約的人,是最不“討好”的。
所以,最后在明律師提醒大家: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早拿獎勵早搬遷,就會比不拿獎勵或者后搬遷的人有更多的補償利益或者更加有利的補償局面。雖然“拆遷獎勵”有其合法性,但被拆遷人在選擇拿“拆遷獎勵”之前,先要考慮補償協(xié)議內(nèi)容是否符合被征收房屋土地的客觀實際情況,補償協(xié)議是否白紙黑字的落實了每一處利益點……如果補償協(xié)議與實際出入過大,被拆遷人千萬不要被眼前的“拆遷獎勵”所誘惑而喪失應有的補償利益。遇到這種情形,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的方式維權救濟。
如對于征收補償方案不滿意,或想要提高賠償標準的話,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幫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