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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chǎn),在婚后舊房拆遷時被拆而補償?shù)陌仓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chǎn)】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的婚前財產(chǎn)歸個人所有。本案中的兩套安置房雖然是二人婚后獲得的,但其獲得該房是以陳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遷為前提的,被拆遷的房屋顯然是陳某的婚前財產(chǎn)。如果其不與胡某結(jié)婚,其亦可獲得一套安置房,而這一套,應視作其婚前財產(chǎn)即被拆遷房屋的轉(zhuǎn)化形式,因此應屬于陳某的個人財產(chǎn)。而另一套安置房,則是因陳某與胡某二人的婚姻帶來的拆遷房屋的增值,婚前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的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兩套安置房中的一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