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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公證書是否有期限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房屋拆遷安置公證書是沒有期限的,但如果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可以申請撤銷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jīng)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nèi)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nèi)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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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答:被拆遷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說明。對于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于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另行申請鑒定;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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