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鄭州6月1日電(楊東風?通訊員穆應水)父親去世后,母親隨哥哥生活,并一起承包了村里的1.7畝土地,當母親去世后,村里征地,并對農戶進行土地補償,妹妹認為該補償款應為老人的遺產要求分割。5月29日,焦作市中站區(qū)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劉戰(zhàn)勝和劉秀梅為兄妹關系,其父母為劉長年、張小花。1975年父親劉長年去世。1998年母親張小花隨劉戰(zhàn)勝生活,共在村里承包土地1.7畝,2003年張小花病故。2013年政府征用農村土地,村委會按照1998年土地承包名單,病故的母親張小花也有征地補償安置費27968元,賠償款登記在戶主劉戰(zhàn)勝名下,該款項暫時滯留新莊村委。妹妹認為這部分補償款是二老的遺產未做任何分配,遂將哥哥訴至法院,要求適當分割土地補償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村集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用于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保障失地農戶將來的生產生活,性質上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個人承包收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是以農戶為單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并非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張小花生前與兒子劉戰(zhàn)勝作為一戶家庭承包土地,在其死亡后,劉戰(zhàn)勝一戶繼續(xù)對該承包地進行承包經營。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的對象應為劉戰(zhàn)勝家庭一戶,故土地補償款27968元不能作為張小花個人遺產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駁回劉秀梅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