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網(wǎng)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摘要:在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程序中,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選擇貨幣補償?shù)那闆r下,被征收人應當先獲得補償款,可以用補償款直接購買新的房屋,所以不必產(chǎn)生過渡費。,
在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程序中,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在選擇貨幣補償?shù)那闆r下,被征收人應當先獲得補償款,可以用補償款直接購買新的房屋,所以不必產(chǎn)生過渡費。因此通常大多征收項目的補償方案中,對于選擇貨幣補償?shù)牟挥柽^渡安置,或者僅僅給予6個月的過渡補助。但是,在違法強拆導致的賠償糾紛案件中,因強拆行為發(fā)生時,被征收人尚未獲得補償款,在房屋被拆除滅失直到實際獲得補償這段時間,被征收人需自行過渡,該部分過渡損失應當認定為強拆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盡管如此,筆者在西安地區(qū)特別是基層法院仍然對違法強拆導致的過渡損失賠償?shù)脑V求不予支持。
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寶雞市人民政府強拆賠償一案作出的(2020)陜行賠終72號《行政判決書》中,明確論述:“雖然條款中對選擇貨幣補償?shù)陌仓觅M未作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被征收人亦需要合理時間完成搬遷和安置。本案中,由于寶雞市政府的違法強拆,導致張燕、韓桂蘭無房居住,且張燕、韓桂蘭至今未領取到補償款項,所以張燕、韓桂蘭因此產(chǎn)生的損失客觀存在,應予以賠償?!辈⑴袥Q寶雞市人民政府賠償被征收人72個月的過渡費。
筆者認為,最高院在多個司法判例中明確“賠償不低于補償”的原則,宗旨是保障被征收人不能因房屋被違法強拆而喪失本應獲得的補償利益。但并非要求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完全按照原補償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賠償。在補償范圍之外,人民法院應當考慮違法強拆行為給被征收人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當然在此基礎上,也應當考慮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機械地適用原補償方案,不但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反而縱容違法強拆行為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