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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縣法治建設的意見》,就加強市、縣一級基層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這當中都有哪些具體提法是與被拆遷人群體最關心的征收拆遷補償問題息息相關的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結合《意見》的內容為大家做一番簡要梳理。,
日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縣法治建設的意見》,就加強市、縣一級基層法治建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這當中都有哪些具體提法是與被拆遷人群體最關心的征收拆遷補償問題息息相關的呢?本文,在明律師就結合《意見》的內容為大家做一番簡要梳理。
【要求一:杜絕亂發(fā)文,發(fā)“奇葩文件”】
《意見》中指出,市縣政府要加強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和監(jiān)督管理,及時公布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文件目錄清單,完善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程序,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堅決杜絕亂發(fā)文、發(fā)“奇葩文件”。
在明律師提示:在征拆實踐中,“奇葩文件”可謂是層出不窮。譬如有的所謂“共性問題的處理意見”公然違背《婦女權益保護法》等規(guī)定,將戶籍仍在本村的女性村民排除在取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有的通過各種“方案”“會議紀要”將依法本應作為兩戶分別安置的農戶通過“政策”強行捆綁成一戶,目的就在于節(jié)約補償成本。
規(guī)范性文件,即老百姓口中所稱的“紅頭文件”絕不可亂發(fā),尤其是不能逾越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去對被拆遷人的權益進行縮限。對這類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文件,被拆遷人絕不可忍氣吞聲,而是要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在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時對其予以附帶審查,爭取促使其得到糾正。
【要求二:全面加強市縣復議和應訴工作】
《意見》中指出,要加強市縣政府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工作,通過嚴格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監(jiān)督行政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落實情況,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將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行政裁判執(zhí)行情況、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反饋與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范圍,促進基層政府依法行政。
在明律師提示:相較于要去法院“打官司”的行政訴訟,當前由行政機關內部監(jiān)督糾錯的行政復議更受到政策的推崇。但不可否認的是,許多個案中被拆遷人就房屋征收決定、征地批復、征收補償決定和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等申請行政復議的效果并不理想,這迫使部分被拆遷人不得不硬著頭皮優(yōu)先選擇“民告官”。
行政復議程序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比如被拆遷人往往見不到行政機關提交的證據(jù),這也導致了被拆遷人不愿選擇這一救濟途徑。在明律師認為,這一途徑在修法過程中是存在一定的程序優(yōu)化空間的。
此外,在行政訴訟中“告官不見官”“只出庭不出聲”,隨便來個并非案件所涉部門的工作人員就算“負責人”,對檢察建議等未及時回應等現(xiàn)象仍客觀存在,這些都是基層行政“非法治”的頑疾。《意見》中的上述要求可謂切中要害,對被拆遷人群體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
【要求三:司法裁判活動更加公開、透明】
《意見》中指出,市縣一級的法院、檢察院要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度,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從源頭保障當事人訴權。深化司法公開,積極推進市縣法院庭審直播、檢察院公開聽證工作。
在明律師提示:立案難,在征地拆遷糾紛案件中至今仍是個大難題。一些涉及所謂“重大、敏感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違建別墅等案件往往立不上案,立案材料會被基層法院直接郵寄退回,而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這種奇葩操作,在十幾年前就有,時至今日仍未能完全絕跡。在明律師不得不強調的是,征拆補償對于各類型項目而言都適用的是同樣的法定標準、方式、項目,所謂“敏感”是項目性質敏感,而不是補償安置敏感。
無論怎么說,無故不予立案都是嚴重違反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行為,它會給雙方當事人徒增訟累,令本能較快完結的程序反復延宕,是對司法公信力的嚴重傷害。
另一方面,庭審直播、檢察機關組織召開聽證會都是當下較為時興的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做法。在明律師和廣大被拆遷人一樣,始終致力于推動庭審公開,這對于被拆遷人取得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只有好處。
此外,《意見》中還提及了“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有效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等要求,這些都與征收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問題有著密切的關聯(lián)。在明律師提示大家要在征收拆遷項目中隨時關注自己的補償權益,存在疑問就要及時聯(lián)系、咨詢專業(yè)律師,確保上述法治建設要求在律師的代理、監(jiān)督下得到盡可能充分的落實,從而讓我們的補償安置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