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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時,會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評估程序等問題產生異議,針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 公示期間可以修正。第一步是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公示期間,當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時,出具報告的評估機構有義務作出解釋說明與修正。
2.10日內申請復核。如果你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從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3. 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仍有異議,這時應該在收到復核回復函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 復議或訴訟。如果經(jīng)過復核和專家鑒定,被征收人對房屋價值的評估仍有異議,這時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會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此時可以針對該補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當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有明顯與事實不符或存在違法之處時,應及時提出異議。通過修正、復核、申請鑒定、協(xié)商訂立協(xié)議、復議或訴訟的步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