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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25日 10:35 #違法拆遷案例
摘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案號:(2020)魯1791行初13號《行政判決書》
案由:行政撤銷
審理法院:山東省菏澤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案
審結日期:2020年7月20日
案情簡介:
周某在菏澤市某區(qū)國有土地上有合法獨立經營用房及院落一宗,2018年5月21日,征收方通知周某房產及院落納入征收范圍,周某認為征收方未依法實施征收與價值評估,也未明確補償金額和發(fā)放估價報告,并未與其達成征收補償協(xié)議,2019年4月11日,某區(qū)街道辦事處對周某房屋強行設置圍擋,鎖住唯一通道大門。周某店鋪的一名員工被非法拘禁13小時,被迫停業(yè)。
案件結果:
被告菏澤市某區(qū)街道辦事處設置涉案圍擋,沒有事實依據(jù),超越職權,明顯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確認被告菏澤市某區(qū)街道辦事處設置涉案圍擋的行政行為違法。
專業(yè)解讀: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xié)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