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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每個地方的補償標準都不一樣,且我國也沒有統(tǒng)一拆遷補償標準,對于補償標準也是根據當?shù)亟洕l(fā)展的情況以及各方面因素而制定的。不過,國家對征地拆遷補償卻有著一定的原則。
依據國土資源部下發(fā)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還應當堅守“先補償、后搬遷”的補償原則。對于補償標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guī)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兩種補償方式。一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置換,最低標準是用1:1的面積替換相同的批次。
看到產權置換1:1的標準,對此相信很多人會提出疑問,拆遷補償政府只能是1:1嗎?為什么有的地方是1:2,有的地方是1:3,甚至有的地方比1:1還低呢?實踐中,超過1:1的確實存在,而對于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差價比較大,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時,因為沒有原地回遷,且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安置地點周邊房價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就會出現(xiàn)高于1:1的的比例
2.征收地塊本身價值就高,比如城中心一塊地,被開發(fā)商看中了要用于商業(yè)建設,此時開發(fā)商為了拿到這塊地,就會開出很高的拆遷補償,且安置房也往往是高于1:1的比例,達到上面所說的1:2或是1:3的比例。當然了,能夠拿到高于1:1的安置房,這都是與開發(fā)商進行周旋之后得到的。拆遷方給出的補償與周邊市場價相差太遠要怎么辦?
拆遷補償是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實踐中,卻往往有地方違背法律法規(guī),給出極低的補償款。
如果根據現(xiàn)有情況不能確定占地或是拆遷是否合法而補償過低時,被拆遷人應當拒絕在所有文件上面簽字,尤其是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上面。其次,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對于協(xié)調不成的,可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且最高院此前就強調過,一旦發(fā)現(xiàn)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即便對于影響大、涉及人數(shù)眾多的征收決定,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該撤銷的堅決撤銷,以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權益。
征地拆遷本來就是一件涉及巨大利益的工程。因此在實施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要盡量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以被征收利益為前提,才能逐漸的減少征地拆遷中的利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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