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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土地征收的過程中,農民主要有以下權利:
(一)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二)預征知情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三)參與報批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四)批復結果知情權: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五)土地補償知情權:土地補償征收公告后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六)補償方案聽證權: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xiàn)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shù)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shù)怯洝?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xié)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