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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征地拆遷上發(fā)生的糾紛也是非常多的,不夸張的說,征地拆遷糾紛也成了一個社會性問題。常見的有斷水斷電逼遷、偷拆、強拆,暴力拆遷等,嚴重侵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其中包含一種情形是:有些征收方利用被拆遷人對政府的信任,在簽署補償協(xié)議后,多年不給被拆遷人安置,被拆遷人因此而流離失所的現象也常見,這成了社會的一大不穩(wěn)定因素。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被拆遷人該怎么辦呢?有沒有什么解決方法?
在明律師說法:對于因征地拆遷糾紛引起的維權救濟,總的來說要采取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具體而言,征收方實施征地拆遷后,多年不給安置補償,涉及到兩個問題:
一是房屋拆遷已過了多年,被拆遷人提起訴訟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在房子被拆多年后,被拆遷人是不是還能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這中間存在一個時間差的問題,這在法律上叫訴訟時效。
二是征收方拖延履行安置補償的義務,并沒有說不履行協(xié)議約定的安置補償義務。被拆遷人是否能以征收方不履行安置補償義務為由要求征收方承擔相應責任呢?
在明律師針對上述兩個問題,根據多年的征地拆遷代理經驗,來細細解釋下上面的問題。
首先,針對訴訟時效的問題。實踐中,如果多年未進行安置補償的情況,征收方在訴訟中通常會這么說:
“起訴已經超過行政訴訟法定起訴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自開始拆遷到當事人起訴之日已超過數年之久,遠遠超過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起訴期限?!?/p>

征收方的此番辯護合法嗎?在明律師告訴你這完全是斷章取義,說不合法的。在這里,被拆遷人要明確一個法律觀點: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因此,如果被拆遷人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被拆遷人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補償職責提起訴訟,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其次,行政部門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當事人可直接提起訴訟。具體而言,征收拆遷中,如果征收方拖延多年但未明確拒絕履行安置補償義務的,被拆遷人是可以提起法律訴訟救濟的。
適用到征地拆遷中,如果被拆遷人要求征收方履行拆遷補償法定職責,系征收方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即在無證據證明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無效,或應予撤銷的情形下,征收方應當履行協(xié)議內容。拆遷方未及時對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安置協(xié)議進行安置情形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被拆遷人可及時提請行政訴訟救濟。
最后,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常常存在著征收方不履行安置協(xié)議約定的情形,被拆遷人由于不懂相關法律規(guī)定而被動等待就錯過了維權的最佳時機。律師建議被拆遷人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協(xié)議的情形時,及時委托專業(yè)的拆遷律師介入案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黃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