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宅基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如果某一天聽說自己的宅基地要被收回,房屋將被強制拆除,我相信,很多人都會問一句為什么?為什么我的宅基地能被收回?
那么宅基地被收回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王先生是浙江省杭州市某村人,在該村擁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
2010年,該村進行征地拆遷,王先生的房屋屬于拆遷范圍,因為王先生始終沒有見到任何的征地手續(xù)及公告,因此,王先生對此次征地拆遷的合法性持異議,未同意拆遷,也并未與村委會就返還宅基地事宜達成一致。
2012年,村委會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房屋,并返還宅基地,并申請法院先予執(zhí)行將房屋拆除。后王先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宅基地也被強制收回。
王先生對此很疑惑不解,為什么我的宅基地能被收回呢?
律師借此咨詢?yōu)槟v解一下,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知識。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農村的土地, 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村集體的,是由村集體成員共同享有其所有權。
宅基地的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具體而言,是先由村民向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村委會召開村民會議就該用地申請進行討論,討論通過后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
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簡而言之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較廣泛而且難界定的,但就算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收回宅基地也不能免去收回之前征地的審批程序及必要的征地手續(xù),并且還應當給宅基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
改變宅基地用途的話就要面臨無償被收回的風險。
宅基地是為了保證農民正常生活給予農民無償使用的土地,帶有一定的福利性和社會保障性,因此其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在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因此,若隨意改變宅基地用途,建工廠或進行商業(yè)用途,則會使自己的宅基地被收回。
因拆遷、搬家等原因在其他地方擁有宅基地的情況下,原有的宅基地就可能被無償收回。
除此之外,當房屋主人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宅基地也會被收回;
宅基地長時間空閑不用或坍塌兩年后未重建的也要面臨被收回;
違反一戶一宅原則的一戶多宅的情形,多出來的宅基地肯定也要面臨被收回重新分配的風險;
當農民轉為非農業(yè)戶口或移居境外的,就沒有農村宅基地使用的資格,但是房屋屬于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保護,因此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損壞,但沒有重建的權利等其他宅基地可能被收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