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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征收補償方案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平、科學地設置補償標準。實踐中,因征收涉及的人數眾多,征收方為了達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就會出現違背法律原則的行為。在征收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待遇不滿意,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xié)議。后期,征收方便會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過這補償決定的內容,可不一定合理合法。本文,看在明律師如何幫助被征收人贏得勝訴,“粉碎”一份不合法的補償決定。
【補償不合理,當事人不懼征收方非法逼遷,堅定依法維權】
周某在重慶市潼南區(qū)擁有合法房屋一處,面積共計175平方米。2013年,因潼南區(qū)西十二路及污水泵站建設項目,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圍。后潼南區(qū)人民政府及桂林街道辦事處開始啟動對上述房屋的征收拆遷工作。
周某發(fā)現,區(qū)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征收過程中未出示征收決定文件,且補償協(xié)議中的補償安置條件極不合理,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這將導致補償結果與房屋實際價值嚴重不符。
周某的房屋為供銷社,一直為營業(yè)用房,卻按普通住宅予以補償。面對這一狀況,周某心存疑慮,堅持沒有簽訂補償協(xié)議。隨后,區(qū)政府給周某下發(fā)了征收決定、補償決定。
面對來勢洶洶的征收方,周某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律師,并依法委托楊律師進行維權救濟。
因周某未簽訂補償協(xié)議,征收方采取了非法逼遷手段。征收方指示相關施工單位在原告房屋周圍進行施工,堆砌出四五米之高的“土墻”,將周某的房屋完全圍起來。房屋處于坑底之內,商鋪早已無法經營,人員也無法正常通行。
然而,有楊律師做被征收人的堅強后盾,面對非法逼簽,周某沒有退縮。征收方非法逼簽并未取得實質效果。
【精準打擊漏洞,補償決定最終被撤!】
隨后,律師代理周某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區(qū)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
2019年6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方提交了重慶市土地登記檔案、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申請書、界址調查表、地籍調查表、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2018)渝潼征字第94號《公證書》、評估報告并附評估人員執(zhí)業(yè)證書等證據,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
從區(qū)政府提交的《征收補償決定書》來看,區(qū)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的法定職權,但《征收補償決定書》內容不具合法性。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5、26條之規(guī)定,征收補償決定上載明的補償安置事項均應明確具體,且具有可執(zhí)行性,但區(qū)政府所作征收補償方案存在不合法情形,標準不明、數額不定,征收補償方案違法。
因此,區(qū)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并責令區(qū)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涉案《征收補償決定書》不合法,難以保證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第一,補償決定中補償標準不明、數額不定。
本案中,涉案項目的《征收補償方案》第十六條規(guī)定,裝飾裝修補償標準為,按照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的檔次分檔、分級給予一次性補償。
而涉案《征收補償決定書》中,分別在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中對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予以列明。在貨幣補償方式中為“裝飾裝修補償費按實際評估標準一次性據實結算”;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中為“裝飾裝修以及征收補償方案第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建筑物人工費補助按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據實結算”。
顯然,涉案《征收補償決定書》中僅載明“按實際評估標準”“據實結算”,并未明確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標準及應當補償的具體金額。且對于“建筑物人工費補助”等相應項目亦缺乏具體明確的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由此,征收補償決定上載明的補償安置事項均應明確具體,且具有可執(zhí)行性。否則,標準不明、數額不定的補償形式不僅不利于保護被征收人權益的保護,更使得補償決定在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問題凸顯。
第二,征收方未妥善調查、認定房屋無證部分面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及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涉案《征收補償方案》第六條規(guī)定,房屋的用途性質、建筑面積等以房屋登記檔案為準,有爭議的由相應主管部門核實、現場確認為準。原告周某的房屋面積與證載面積相差較大,而被告區(qū)政府未舉示對于未經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相關流程的證據及依據,且當庭辯稱該程序需被征收人提出再啟動。
由此,被告區(qū)政府在征收補償過程中,對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及處理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最后,在明律師提示廣大被征收人,實施征收涉及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忽略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可能給被征收人帶來權益的損害。因此,我們在征收維權中,必須牢牢掌握政府部門作出的各種行政行為。審視其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序地開展征收工作。如果您發(fā)現某一環(huán)節(jié)出現問題,就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尋求維權救濟,對征收方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在明律師也將持續(xù)為您的征收維權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