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征收拆遷案件中,與涉案房屋、土地的權利歸屬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處置無疑對補償安置影響重大。尤其是在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時,農村人口較多,房屋修建、翻建事實復雜等客觀情況往往導致補償權利人的確定成為疑難問題。要想獲取滿意的征收補償,就必須先確定自己的權利主體資格。本文,在明律師楊念平、黃艷通過一起上海市的案件解析這一問題……
【基本案情:拆遷帶來的分家析產】
2015年年底,上海市寶山區(qū)某鎮(zhèn)的某基地綜合整治拆遷項目啟動。李女士在動遷范圍內有一處爺爺輩留下來的祖宅。
上世紀八十年代爺爺、父親和母親一起出資出力翻建了新房,并申領了宅基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人登記為父親老李,審批手續(xù)中立基人口四人。李女士的母親在新房建成后的幾年因病去世。
1993年,老李再婚,娶了陳女士為第二任妻子,陳女士帶著與前任丈夫的孩子劉某共同來到李家生活。隨后,老李與陳女士一起在住房旁邊加建了8間附屬房并用于出租。
李女士大學畢業(yè)后便在工作的城區(qū)居住生活。2004年,老李去世,老宅由陳女士居住,自建的附屬房屋則繼續(xù)由陳女士出租。十多年的時間里,李女士逢年過節(jié)會回到老宅看望繼母和叔伯親戚。她不曾料到,一場拆遷,會改變這份維系已久的親情……
2015年12月底,一場綜合整治征收行動將上述房屋劃入征收范圍,寶山區(qū)建設用地事務所委托了征收事務公司具體實施征收補償。陳女士與劉某開始積極地與征收事務公司協商,而在簽約條件和簽下來的補償安置結果分配上,母子二人與李女士發(fā)生了分歧。但是,未待分歧彌合,陳女士打算去征收事務公司把補償協議先簽了再說。一面是父母遺留的房產,一面是繼母的一意孤行,李女士頓感焦慮不安起來:自己的補償安置還能得到保障嗎?
2017年6月,李女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律師、黃艷律師一攬子代理征收補償安置相關法律事宜。鑒于李女士繼母一旦簽約事情將變得沒有回旋余地,經律師建議,李女士決定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律師代理:宅基地上房屋權利到底歸誰?】
按照常規(guī)析產案件代理思路,涉案宅基地房屋登記在李女士父親名下,建設行為發(fā)生在老李與李女士生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房屋系老李與發(fā)妻的夫妻共同財產,照此思路計算下來,老李去世時,其對房屋的份額占到了75%,而該部分將作為遺產在李女士、繼母陳女士、繼哥哥劉某等繼承人之間分配。
不過,長期在上海辦案的黃艷律師知道,上海市在不少司法實踐領域都有自己的地方性規(guī)定和指引。因此,在準備起訴階段,黃律師仔細查詢了宅基地房屋析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及判例。果不其然,新發(fā)現呼之欲出:上海市司法實踐中認為,農村宅基地房屋權利人原則上應當以宅基地登記表和宅基地房屋建造用地審批表所核定的人員為準,即宅基地房屋歸全體立基人口。而按照該確權原則,老李對房屋的原始權利份額僅25%。
確定訴訟思路之后,黃艷律師幫助李女士準備好起訴材料,起訴至寶山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將房屋析產——主房81%歸李女士所有、19%歸陳女士所有,新建8間附屬房屋25%歸李女士所有、75%歸陳女士所有,并請求陳女士分割出租8間附屬房屋的租金75000元。至于繼哥哥劉某,李女士主張其與老李共同生活時間短,且生活、教育費用由其生父負擔,且劉某從未改口叫老李父親,亦從未贍養(yǎng)老李,應當認定未形成扶養(yǎng)關系,不具有繼承資格。
陳女士、劉某被起訴后,同意對房屋進行分割,但認為陳女士與老李再婚時劉某尚未成年,故劉某與老李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有權參與繼承。并認為涉案主房建設時原告李女士年幼,李女士的爺爺年事已高,故主房應當屬于老李與發(fā)妻的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原告等四立基人口共有財產。陳女士還主張,老李常年患病,一直由其照顧,且其還與老李一起歸還因建造房屋欠下的借款。至于8間附屬房屋及相關租金,陳女士稱無建房審批手續(xù),故李女士要求分割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處理范圍。
2018年8月,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可原告方關于主房歸李女士、老李、發(fā)妻及李女士爺爺等四個立基人口共同共有的主張,亦采信了李女士爺爺其他子女、外婆其他子女將其對李女士爺爺、李女士生母的繼承份額轉贈李女士的意見。但認為劉某隨老李一起共同生活至成年,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故屬于繼承人之一。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李女士享有多數權利份額——73%。就8間附屬房屋,法院認為其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屬于違法建筑,不受法律保護,故不予處理。但其租金收益屬于陳女士、老李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應認定為遺產,法院酌情確定陳女士應向李女士支付租金收益36000元。
前述判決結果出來以后,陳女士不服,委托律師提起上訴。黃艷律師陪同李女士參與了二審庭審,表示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一場律師與律師的庭審交鋒之后,陳女士意識到二審改判的可能性甚微,最終于2019年3月下旬撤回上訴,這起因拆遷所引發(fā)的分家析產糾紛也就此蓋棺定論。
由于判決結果確立了李女士對父母遺留房產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權,征收事務中心一改常態(tài),放棄與陳女士協商簽約事宜,向李女士拋出了協商橄欖枝,并重新開具了簽約條件。李女士的補償安置也總算有了著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