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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個簡單的送達問題,真的能導致直接進逼司法拆遷之用的征收補償決定被撤銷嗎?按照一般理解,送達只是程序環(huán)節(jié)之一,通常不至于造成行政行為被直接撤銷。本文,看在明律師楊念平、李群杰代理的河南省鄭州市的一起案件中發(fā)生了什么……
2016年4月中原區(qū)政府作出《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征收若干土地用于建設地鐵。焦先生持有合法有效產權證的國有土地上房屋亦被劃入征收范圍。后焦先生一直未與區(qū)政府就補償安置事宜達成一致。2016年10月區(qū)政府向焦先生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焦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楊念平、李群杰律師的指導下將區(qū)政府訴至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請求撤銷涉案補償決定。
本案庭審中,雙方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上。被告區(qū)政府答辯稱該補償決定是依照市政府關于改善交通管理、加強交通建設的政策適時作出的,符合宏觀規(guī)劃,并且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已經履行了分戶評估、評估復核、作出征收決定、征求意見、公告送達等法定程序。但被告提交的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的送達回執(zhí)卻顯示“拒收”,法庭經與焦先生核實,其表示根本沒有看到過這份評估報告,更無所謂“拒收”一說。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span>據(jù)此可知,征收過程中的評估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其直接關乎到被征收人房屋的價值和可以得到多少補償。然而正如本案最終的判決中所指出的,“被征收人收到評估報告是其行使異議權利的基礎,房屋征收部門未向被征收人送達評估報告,就直接作出補償決定,不但程序違法,也必然損害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主張異議的權利?!彪m然被告在庭審中主張其已經依法送達了評估報告,是原告“拒收”才導致的爭議發(fā)生。但是庭審中被告提交的評估報告及送達回證顯示,該評估報告并未載明救濟權利告知條款,送達回執(zhí)也未載明送達人及現(xiàn)場見證人身份,更沒有對送達過程進行全程錄像。法院最終認定送達回執(zhí)不符合法定形式,無法確認原告收到了該評估報告,進而判決將涉案征收補償決定予以撤銷。
在明律師需要特別強調的一點是,本案中區(qū)政府所主張的“公告送達”是有適用條件的,而不得直接適用。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92條之規(guī)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據(jù)此,公告送達的前提是必須先進行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程序,都行不通了才可以考慮?!熬苁铡钡那樾蜗?,自然應當適用留置送達,而不是去發(fā)公告。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評估程序是重要一環(huán),房屋分戶評估報告應當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如果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確保被征收人申請復核和申請鑒定的權利是完整、合法的征收程序的一個鏈條,是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否則征收補償決定就應當被確認違法或者直接遭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