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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9年1月9日晚,央視綜合頻道罕見地利用晚8點檔黃金時段播出獨家新聞專題片《一抓到底正風紀 秦嶺違建整治始末》,將自2018年7月以來的“秦嶺保衛(wèi)戰(zhàn)”詳情公之于眾。一時間,違法建筑再度成為輿論聚焦的最熱點話題。無疑,徹底拆除秦嶺北麓違建別墅是大快人心的,而在明律師更關心的則是那些掙扎在“以拆違促拆遷”亂象中的普通的被征收人。畢竟,他們不是豪華別墅的開發(fā)商,更不是有背景有關系的“官商勾結(jié)”者,而只是同你我一樣的普通老百姓。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獨家揭秘征收實踐中“以拆違促拆遷”的7大“套路”性手段,大家遇到這些情形時就一定要警惕起來了!
眾所周知,“以拆違促拆遷”和本次被央視報道的秦嶺北麓別墅違建拆除完全不是一碼事兒。后者是赤裸裸地土地違法查處,前者則是一種變相的逼簽行徑,完全是行政目的不當所產(chǎn)下的怪胎。當被征收人在征收項目中因?qū)ρa償安置不滿意而不愿簽訂補償協(xié)議時,征收方就極有可能使出這一招數(shù)來,直接將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進而威脅“拆除不補”,迫使被征收人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協(xié)議上簽字。這種“以拆違之名行拆遷之實”的做法無疑具有相當?shù)纳鐣:π?,也應當為行政法治所不容。簡單粗暴地認為“凡是違建就都該拆”,不是法治思維,更會給“以拆違促拆遷”這類行徑的滋生創(chuàng)造土壤。
手段一:將歷史遺留原因?qū)е碌臒o證房屋一律認定為違建
老百姓都明白的一個道理是,故宮這樣的文物古跡一定拿不出規(guī)劃部門頒發(fā)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但它不是違法建筑,而是應當受到保護的重點文物。同理,認定違法建筑的法律、法規(guī)也有其“時間效力”問題,必須遵循“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的法律原則。據(jù)此,司法實踐中對于在上個世紀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一般不輕易認定為違建,這叫做尊重歷史事實。譬如在明律師代理的最高法保護產(chǎn)權(quán)典型案例之“浙江金華許水云案”,許水云的房屋就建造于上世紀80年代,最終被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認定為合法建筑。故此,“凡是無證房屋一律都是違建房屋”的認識是錯誤的、不全面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此的明確規(guī)定不容地方政府肆意逾越和突破。
手段二:人為在辦證、發(fā)證環(huán)節(jié)設置障礙,甚至不惜撤證
一些地方政府“事兒難辦”的現(xiàn)象影響到了被征收人房屋的及時確權(quán)。申請已經(jīng)交上去很久了,也經(jīng)歷了村、鎮(zhèn)的層層審批,到了縣一級卻遲遲沒了回音。結(jié)果就在證還未辦下來的時候,征收項目啟動了,老百姓的無證房屋被威脅要以違建處置而不予補償。事實上,這種情況的本質(zhì)是地方政府的不作為和消極懈怠,并非普通老百姓的過錯。如果在征收項目的認定環(huán)節(jié)中發(fā)現(xiàn)老百姓的房屋既未違法用地又未違反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更未違反當?shù)亟ǚ康木唧w要求,那么這樣的房屋理應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并給予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更有甚者,還有一些地方出現(xiàn)了用“撤證”手段來讓被征收人本來有證的建筑淪為無證,進而進行逼簽、壓價的行為,這就更是喪失正當性的卑劣做法了。
手段三:將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到處亂貼,剝奪被征收人救濟權(quán)
根據(jù)《行政處罰法》或者《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適用哪個要看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性質(zhì)的不同理解,目前在法律領域尚不統(tǒng)一),用于查處違法建筑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或者通知必須依法向違建當事人進行送達。而實踐中在明律師就碰上過將這份牽涉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文書直接貼在當事人家門外的電線桿子上的做法,這無疑令人啼笑皆非。此外,還有明明人在屋里結(jié)果不經(jīng)直接送達就適用留置送達,明明找得到人結(jié)果非要公告送達的各種錯誤送達情形,其目的就是一個:剝奪被征收人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知情權(quán),讓你來不及依法救濟、陳述申辯就直接將涉案房屋作為違建拆除。顯然,這種做法是徹頭徹尾的行政程序違法,是應當予以堅決譴責的。
手段四:以“溫馨提示”等各種名目的文件替代法定的拆違文書
在明律師代理的案件中曾遇到過不少“溫馨提示”信息:名為“溫馨”,背后則是冷冰冰地違法拆遷在對被征收人的房屋虎視眈眈。須知,以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認定并處置違建是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的,這個文書的名稱不能隨便瞎改,否則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將會完全喪失。更何況這類“溫馨提示”的作出目的其實在于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的救濟途徑,讓被征收人收到它之后陷入投訴無門的窘境:我只是“溫馨提示”啊,你復議不得也訴訟不得。如此彎彎繞的小心思,實在是令行政法治蒙羞。
手段五:通過“代履行決定”快速拆除征收范圍內(nèi)的“違建”
《行政強制法》第50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jīng)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jīng)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是一個略微復雜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習慣于通過作出代履行決定書來強制拆除征收范圍內(nèi)的所謂“違法建筑”,而這事實上是變相剝奪被征收人救濟權(quán)利的錯誤做法:
其一,代履行決定作出的前提是要有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存在,譬如違建處置領域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代履行決定只管履行已經(jīng)確定下來的義務,而不管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于違建、是否需要限期拆除這些事實層面問題。沒有責令限拆就直接“代履行”拆違建,屬于明顯的程序跳步,勢必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quán)益;
其二,代履行決定本身不是懲罰機制,其是在當事人認可的情況下進行的。如果當事人壓根兒對違建認定、處置不認可,就不存在代履行的問題。此時即便要拆遷,也應依法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而不能代履行。
其三,“立即代履行”僅適用于極特例的情況下,一般不適用于對違建的認定和拆除?!缎姓娭品ā返?span style="color: #c0504d;font-size: 14px">52條規(guī)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據(jù)此,能夠“先斬后奏”的代履行就這么幾種法定的特殊情形,顯然不包括拆除違法建筑這種牽涉公民重大財產(chǎn)利益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為。
總之,在明律師對此問題的結(jié)論性意見是,代履行決定就不應出現(xiàn)在違法建筑處置領域,尤其是征收項目之中就更是如此。
手段六:部分違建,全部拆除
《刑法》領域有個“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說法,但那是《刑法》,決不能被嫁接到行政法領域中來。在明律師代理的一些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僅僅是第三層被有關文書認定為違建,結(jié)果行政機關來人就把整棟房屋給按違建拆遷光了,這當然是赤裸裸的行政違法行為。拆違和拆遷適用得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程序,非違建的部分依法只能走司法拆遷而不能走行政拆遷。這種肆意擴大執(zhí)行范圍的行為將必然面臨行政賠償?shù)慕Y(jié)局,其危害性可謂極其嚴重。
手段七:閉著眼說被征收房屋是違建,進而威脅拆除
這是一種什么樣的方式呢?在明律師在代理案件中曾遇上征收方提供了這樣的說辭:“你不要跟我計較究竟是不是違建的事兒,是不是那要看你自己!你配合(簽約搬遷),那就不是違建;你不配合,它就是違建!”一般而言,說出這種話來的征收方都未能依法將涉案房屋的“違法”事實查清,甚至連房屋的違建面積、準確地址都沒搞準確就張貼出了錯字連篇的所謂“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如此拆違,不是閉著眼拆,還能是什么呢?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需要再度強調(diào)的是,“以拆違促拆遷”行徑直接損害了包括普通群眾和企業(yè)家在內(nèi)的被征收人的合法產(chǎn)權(quán)和行政機關的公信力,是一種“掛羊頭賣狗肉”的名不副實行為。若這類行徑不被徹底杜絕,真正的違法建筑的查處、拆除工作都可能受到負面的影響,這是極其得不償失的雙輸局面。作為遵紀守法的公民,我們堅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依規(guī)拆除秦嶺北麓別墅這樣的真正的違法建筑,同時堅決反對和抵制以任何方式開展的“以拆違促拆遷”行動。這不僅僅是法律人專業(yè)、良知的體現(xiàn),更是黨中央強調(diào)保護產(chǎn)權(quán)和企業(yè)家合法權(quán)益的題中應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