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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拆遷,一個令人五味雜陳的詞匯。酸甜苦辣,盡顯人間滋味。令人感覺到甜,是因為客觀上來說,拆遷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讓被拆遷者獲得一筆不菲的拆遷補償款。但是,令人感覺心酸苦辣之處則在于,現實情況中,太多違法拆遷情況的存在,使得被拆遷人被迫走上了艱難困苦的維權之路。當然,這條路最終也不乏有心酸之后勝利的喜悅在。本文,在明拆遷律師將以自身多年的維權經驗為大家淺析影響被征拆人合法權益的具有緊迫性、強制性的行政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的應對之策。
之所以稱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具有緊迫性、強制性,是因為如果被征地農民收到這一文件,則意味著你家的房屋即將邁入被司法拆遷的大門,即拆遷方已經啟動法律框架內的“合法逼遷”了。
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什么?
作為如此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有著其嚴格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從該條規(guī)定內容及其延伸,我們可以解讀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作出包含著作出前提、正當理由、作出主體、作出方式等實質性和程序性的要求。
1.作出前提:對于行政機關來說,征收土地方案需要經過國務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且已經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實施征地行為;對于被征拆人來說,需要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但拒不交出土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也不交出土地,并且已經影響到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只有上述兩個前提條件同時滿足,該決定的作出前提才算滿足。
2.“正當理由”:如果被征拆人對征地安置補償標準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以此為由拒絕交出土地,可以認定為具有“正當理由”。(這個理由通常情況下也是黃曉麗律師在為當事人維權時常用的緩兵之計。在保住當事人房屋財產的情況下,為被拆遷者爭取更多的談判時間和空間)
3.作出主體: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只能是縣、市、省政府的自然資源部門,其他部門均無權作出。
4.作出方式: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達給被拆遷人。
5.最終的拆遷主體:法律、法規(guī)并未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于被征拆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強制執(zhí)行權。也就意味著,若要執(zhí)行該決定,拆遷方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這就必然涉及人民法院對這個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問題。
二、如果已經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被拆遷方應該怎么辦?
既然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就意味著被拆遷方已經被迫邁入了司法拆遷的大門,所以在收到法院的拆遷裁定之前要及時針對責令交地決定提起法律程序將其撤銷掉暫時保住土地和房屋,從而留給被拆遷人更多去協(xié)商、溝通、談判的機會。而這些,往往需要優(yōu)秀的拆遷律師及其團隊來幫助被拆遷方完成。因此,及時、盡早聘請律師是被拆遷方最佳的選擇。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通常不會孤零零的在征收程序中被運用,地方政府還善于將這一頗具殺傷力的文件與其他性質的文件捆綁、組合,形成更強大的施壓力度。譬如將這一文件與違建調查、認定組合,便是在明拆遷律師在案件代理中多次遇到的情形。此時被征收人需要明晰的是,責令交地依法并不適用于對違法建筑的處置,通過及時提起相關程序是完全能夠將這類組合圖謀予以瓦解粉碎的。
在明拆遷律師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征收維權尤其忌諱坐以待斃、無所作為、消極逃避,學會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每個被拆遷人應該深刻明白的事情。簡言之,如果您的土地被責令交出,而補償安置尚不公平、合理,涉案征收項目甚至存在各種嚴重違法情形,那么您完全有權利對責令交地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