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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照房屋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計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數(shù)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j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