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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登記。當事人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當事人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權屬證書。
第三百五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