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在征地、拆遷時,被征收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除了一定要仔細閱讀、協議上的所有內容外,還須關注四個重要問題。
房產證、土地證,作為產權證,其原件,是維護被征收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根源。若原件的缺失,則在復議、訴訟等階段,可能會受到影響。所以,在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前,不要上交自己的原件。若征收拆遷方確實需要,被征收拆遷人可提供復印件。
拆遷補償中,選擇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應注意安置房的質量。對于不合格的安置房,應予以拒絕。
合格的安置房,須經過監(jiān)理、消防、規(guī)劃、環(huán)保部門的驗收,其應是大產權房,且必須是“五證二書”齊全。
其中,“五證”為:《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其中“二書”為:《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在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對于補償方式的期限、以及當事雙方的義務及責任,這些重要的事項,應該明確違約責任。沒有違約責任的協議,則簽字須謹慎。
現實中,很多征收方,常會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級審批等緣由,將被征收人的協議拿走。常會出現,被征收人,因為沒有留存補償協議的原件,協議內容得不到履行、或者協議內容被修改。
同時,當需要法律來維護個人利益時,則需要提供權利、義務載體的書面補償協議。
所以,被征收人,對于協議,應該妥善留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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