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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掉舊的以建設新的,征地拆遷顯然是推動社會不斷前進發(fā)展的一個必然進程。然而現(xiàn)在有部分百姓并不是很愿意面對拆遷,不是說拆遷本身不好,而是拆遷過程中一些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存在,使得好事變成了壞事。
實踐中,有的拆遷方為了快速、順利的實現(xiàn)低成本拆遷,會采用各種手段來針對被拆遷人,有的是明目張膽的進行違法強拆,有的則是從心理上擊垮被拆遷人的防線。這里給大家講講特別需要謹慎與注意的兩種手段,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常常信以為真而無法招架,最后越拆越窮。
地方政府為了能夠高效順利的完成拆遷工作而制定拆遷政策,這是可以理解的,所謂無規(guī)矩不成方圓。
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大于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各級行政部門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去作為,任何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違法的。拆遷只有在法律的強制規(guī)范下,被拆遷人的權益才能夠得到一定的保障。
在現(xiàn)實中,拆遷方可能會拿著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或者管理辦法之類的“尚方寶劍”,以證明自己的拆遷行為是合法的,制定的補償是合理的,被拆遷人無法只好聽之任之,不敢反駁,其實這是錯誤的。
雖然目前與此相關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就土地征收補償適用問題的規(guī)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可以參照《國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已經(jīng)設定了我國征收補償要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的大綱。并且2020年起正式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nóng)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離法律設定的補償大綱與原則,被拆遷人把握住這些就不會輕易地被征收方所牽制了。
提示大家,在拆遷中我們應該要知道,為了壓縮拆遷成本,提高拆遷效率,不少拆遷方經(jīng)常拿政策說事來壓制被拆遷人。地方所謂的拆遷政策,自然是為了其完成拆遷工作而制定的,為了行使其職權和方便其管理所用。
而被拆遷人遭遇政府以“政策”來打壓時,首先要保持定力,不可隨意妥協(xié),拆遷方所謂的“政策”在很多情況下并非紅頭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拆遷人通過法律途徑擊破這些違法點,便極可能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
很多被拆遷人的房屋評估出來才幾百元一平,而面對這樣的評估報告很多被拆遷人卻是有苦說不出,拆遷方說這是權威機構評估出來的結果,補償就是這樣的。
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價格?!?/p>
第二十條“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shù)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從這些法律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房屋拆遷需要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問題在于評估機構的選定是否是有被拆遷人的參與,如果評估機構是“內定”的,那么可想而知得出的評估結果也很難客觀公正。
因此這樣的評估報告也已經(jīng)成為拆遷方為了達到低成本拆遷而使用的道具,很多老百姓認為評估報告是拆遷方出具正式的書面的對房屋價值的整體估價報告,比較規(guī)范、權威,通常會帶來一種假象,誤以為,只能這樣了無法提高補償了。
其實這種評估本身已經(jīng)偏離了合理補償?shù)姆ㄖ诬壍?,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我們被拆遷人是完全可以拒絕并維權的。
拆遷方的這兩種手段是很多被拆遷人很難招架的。但我們被拆遷人也不是反對拆遷,只是反對沒有合理補償?shù)牟疬w。因此,被拆遷人一定要認清自己的實際情況,只要是“越拆越窮”,那么這樣的拆遷肯定是不合理的,也不要輕易妥協(xié)。被拆遷人該出手就出手,必須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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