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最關心的就是補償問題。有的被征收人稀里糊涂簽了協議發(fā)現晚了,有的看不懂評估報告,評估不合理,也找不出原因。有的因為補償標準太低,到處上訪,結果什么問題也沒有解決。作為被征收人,想要提高補償,就需要來了解究竟什么影響了補償款?采用哪些方式可以提前救濟,爭取合理的補償?
1.房屋評估報告
大家都知道,房屋評估報告是拆遷補償的重要參考依據。所以有些拆遷方經常會在房屋評估報告中做些文章,房屋評估報告如果不合理,那么補償就會很低。想要提高補償,就需要推翻評估報告的結論。通常房屋評估報告審查需要看,房屋評估機構是否是被征收人協商選定還是拆遷方指定,評估機構和評估師是否符合資質,是否進行實地調查,評估報告是否送達被拆遷人人等等。對房屋評估報告不服的可以先復核后鑒定。
2.補償安置方案
補償安置方案通常是作為房屋征收決定的附件來公告的,補償安置方案是計算被征收人補償權益的重要依據,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法規(guī)并未明文規(guī)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是在房屋征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的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其合法性一并予以審查。實踐中,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為補償方案是房屋征收決定的附件,人民法院認為其不是獨立行政行為。被征收人對補償方案不服的,也不能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集體土地征收,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先裁決后訴訟。
3.補償安置協議
征收部門與被拆遷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協議應當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被征收人一定要切記協議要當面簽訂、雙方同時簽字蓋章、相互交換留底,規(guī)避不必要的風險。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小編建議被征收人,盡可能的及時委托律師維權,律師介入的越早,越能夠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對于拆遷中的任何文件都要重視起來,以便作為維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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