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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出臺了行政案件的被告有誰管轄,具體如下:
一、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的職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召開會議、下發(fā)文件等形式進行宏觀指導、強調各部門職責,組織相關部門輔助該職能部門實施行政行為,對該行政行為不服的,以職能部門為被告。
2.已取得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復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項目,被征收人不服強制拆除房屋行為的,除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或者直接參與實施外,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以自己名義實施強拆行為的行政主體為被告。
3.已取得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復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項目,被征收人起訴要求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征收管理機構為被告。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實際履行該登記職責的職能部門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對上述登記行為不服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實際履行該登記職責的職能部門為被告。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被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機構為被告。
6.對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或者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 開發(fā)區(qū)管理機構或者其職能部門為被告。
7.市、縣級人民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具體實施房房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的強制拆除、簽訂協(xié)議等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征收實施單位受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8.當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履行職責或者給付義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該職責或者給付義務屬于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職能部門的職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轉送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相應職能部門處理并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以下級人民政府或者該職能部門為被告。
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當事人起訴強制拆除行為的,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相關部門為被告。
10.街道辦事處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街道辦事處為被告。
11.其他依法確定行政案件被告后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錯列被告行政案件的管轄釋明和移送管轄
12.行政案件依法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錯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將當事人的起訴材料退回并記錄在案,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13.當事人單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或者起訴的多個被告全部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均明顯不是案件適格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就錯列被告問題向當事人釋明,當事人不同意變更被告并堅持起訴的,接收起訴材料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立案。
當事人起訴多個被告,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顯不是案件適格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就錯列被告問題向當事人釋明,當事人不同意變更被告并堅持起訴的,接收起訴材料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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