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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些老年人和他們的孩子來說,公共住房補償可能是一項令人擔憂的問題。該房屋前期是單位公房,但自己租了幾十年,現(xiàn)在如果面臨征收,能否得到補償?
本來公屋租戶征收補償,并而不是一個特別的問題。在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公屋租戶和公屋所有人,均享受賠償?shù)臋嗬?。但?011年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將補償對象“腰斬”,只有公屋所有者才擁有征收補償,而公屋租戶這類補償對象從此消失。
該規(guī)定的立法考慮可能是,隨著城市的發(fā)展,按照房地產市場的趨勢,公共住房問題將逐漸消失。這是事實,但無論是在北京,上海,還是其他一些城市,都有部分公共住房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公共住房承租人賠償糾紛,仍然時有發(fā)生。
那公房承租人能否得到補償,又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在實踐中,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取消了公房承租人的概念,但在一些地方規(guī)定中,公房的所有者和承租人仍被列為補償權的當事人。
就像在上海——《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規(guī)定中指到公屋租戶支付相關機關規(guī)定的相應租金,并且出租單位與其建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承租人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樣,擁有獲得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補償權利。
在其他地方,雖然承租人沒有被直接列為賠償權利人,但地方機關卻為承租人的補償權利作出了努力,即由征收方和公共房屋的產權方簽訂補償協(xié)議,然后產權方負責遷移并賠償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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