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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由于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城市化進程快速發(fā)展,各種征拆項目在四處遍地開花,部分地方的違法強拆現(xiàn)象也是層出不窮。
雖然被征收人可能遭遇到的違法強拆多種多樣,但萬變不離其宗,在小編看來,實踐中的的強拆大多數分為以下兩種:
一個是涉及違法建筑認定的強拆;
二是涉及行政征收時的強拆。
從性質來看兩者都是強拆,但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強拆的主體上都各有不同。
涉及違法建筑認定的強拆,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的有關規(guī)定:
實施強拆行為的主體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且在強拆前需要由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認定涉案建筑為違法建筑之后,才能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在上述條件全部滿足后,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決定文書的,才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相關行政機關實施拆除行為。
以上的程序不能少,如果少了任意一個程序,都是違反法定程序。
如果從一開始就違反了前面認定違法建筑的法定程序,那這個房屋從事實上就不屬于違法建筑,從根本上就屬于是違法強拆;
如果是違反了后面實施拆除程序的法定程序,那么行政強制拆除行為從程序上來說,同樣是違法強拆。
而涉及到行政征收,對于行政機關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根據最高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行政協(xi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涉及到與行政協(xié)議有關的可執(zhí)行項,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而征收補償一類的協(xié)議,對于被征收人而言,主要涉及到的需要執(zhí)行的事項,只有房屋的交付。
在這種情況下,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經明確的限制了征收方即實施征收的主體強制拆除的權力,避免其負責實施行政征收工作的同時濫用職權,違法強拆,這也是在告訴大家,不要害怕,征收方是沒有權力直接拆除我們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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